“互联网+工业”中的产业融通创新——以智能网联汽车为例

日期:2018-12-20        来源:《科技中国》2018年第十二期pp.7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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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朱焕焕 陈志(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

  当前,新一代信息技术加快向各行各业广泛渗透,不仅催生了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也深刻影响了企业生产、创新的组织模式。大中小企业跨界融合、优势互补,实现多维度、深层次、嵌合式融通创新正在成为新潮流。虽然不同产业、不同业态,融通路径各不相同,但信息技术作为融通的纽带使融通的特点与障碍体现出一定的共性。智能网联汽车就是如此,它的发展充分体现出不同行业融通时竞争主导权的争夺、壁垒的树立等诸多问题,值得进一步讨论与研究。

  一、智能网联汽车的主要融通创新模式

  以政府主导和推动的ETC系统是智能网联汽车最早的雏形。近年来,随着新一代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广泛渗透,全球智能网联汽车进入推广和普及发展阶段,国内外大量汽车及相关企业都推出了自己的服务品牌,形成了多种多样的融通创新模式。

  1.传统车企主导

  作为智能网联汽车的实际载体,传统车企最大的优势在于能够直接与市场和客户接触,从而更加了解市场动态和客户需求。该模式的缺点在于,现阶段由于不同汽车品牌目标客户群相对固定,难以实现不同平台之间的信息流动,不利于信息的进一步整合和利用。

  2.通信运营商主导

  通信运营商依靠其巨大的网络平台优势、丰富的运营服务经验,自行开发有关智能网联汽车的整套系统,从而摆脱对汽车品牌的束缚,实现不同车载终端的相互兼容。缺点在于通信运营商通常对汽车行业了解不深,无法精准把握客户的需求,因此在市场推广方面会遇到一定的阻碍。

  3.互联网公司主导

  互联网公司主导模式主要包括两种:一种是互联网内容服务商模式。在该模式下,互联网公司依靠交互技术以及对用户体验和需求等方面的洞察力和敏感度,主要通过与汽车制造商合作,向客户提供完整的智能网联汽车服务。如“上汽+阿里”“百度+奇瑞”“腾讯+广汽”……但由于汽车制造商掌握着车内接口的控制权,使得互联网公司往往处于较被动的地位。

  另一种是互联网平台建设模式。一般由实力较强的互联网公司对平台资源进行整合,帮助汽车行业及自动驾驶领域的合作伙伴结合车辆和硬件系统,快速搭建一套属于自己的智能网联系统。如,百度的Apollo智能驾驶系统平台。该模式有利于业界共享智能网联技术,通过平台可快速获得相应的技术能力,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但对互联网公司的资源整合能力有较高的要求。

  4.第三方内容服务商主导

  第三方服务商依靠对用户需求的精确把握,自主搭建服务平台、呼叫中心,自选服务和内容提供,制定营销计划,通过OBD(On Board Diagnostics,车载自动诊断系统)设备和手机APP向用户提供一套完整的智能网联汽车服务。但该模式要求第三方服务商必须拥有雄厚的资金建设平台、呼叫中心,较高的平台运营能力以及独立开发和销售产品的能力,因此对主体有很高要求。

  5.关键元器件提供商主导

  目前,关键元器件提供商主导模式较少,因为智能网联汽车包含大量功能模块且不断更新,即使博世等国际零部件企业巨头的产品线也难以完全涵盖所有产品类型,加之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尚未有国际统一标准,零部件提供商大多根据需求方要求进行生产经营,在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中地位相对较弱。

  二、制约我国智能网联汽车融通创新发展的三大问题

  近年来,依靠本土巨大的市场和互联网及通信产业等优势,智能网联汽车概念一经推出就在国内受到热捧,但智能网联汽车实际上涉及到多个技术、行业的融通,产业化进程比较缓慢,究其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是行业壁垒问题。智能网联汽车以实现车辆与外部环境之间的信息交换为目的,因此是跨产业、跨领域的复杂系统工程。目前,我国由于产业链各利益相关者差异化战略,各参与者通常各自为战,行业壁垒难以打破。从智能网联汽车“端—管—云”体系角度看,主要表现在两个层面:(1)端和管层面的标准问题,即端层面的关键元器件、接口的标准和管层面的通信技术标准等问题;(2)云层面的数据共享问题。

  二是技术问题。汽车智能化、网联化依靠的是人工智能强大的大数据处理能力和深度学习能力,这一方面需要高端传感器等关键元器件的突破和应用,如激光雷达、高清摄像头与雷达融合的传感技术等;另一方面深度学习需要大数据的支撑,而云层面的行业壁垒使得数据难以共享,限制了技术的发展。

  三是规制问题。一方面是智能网联汽车上路的问题。目前,除已有部分自动驾驶车辆道路测试区域外,还有很多具体难点,如极端特殊情况下的决策问题、无人驾驶汽车碰撞行人或其他车辆的责任问题、车辆年检问题、交通违章处理问题等等。另一方面是智能网联汽车上路后对当前法律法规带来的挑战。如果无人驾驶车辆始终保持着法律法规上的理论安全车距和车速,在中国这种通行环境下,可能带来的通行低效率和交通拥挤等城市治理问题。

  三、关于促进我国智能网联汽车产业融通创新发展的几点建议

  当前,我国智能网联汽车产业仍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网络连接、汽车智能化和服务新业态是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的三大核心内容,而这三大内容既需要各参与方各司其职,又需要通力合作。因此,多方融通创新发展是未来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的重要方向,关键在于构建良性的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创新生态系统:

  一是加快智能网联汽车标准与规范建设。按照《国家车联网产业标准体系建设指南(智能网联汽车)》,加快相关标准与规范建设。加快研究推动我国智能网联汽车专用短距离通信频段以及相关协议标准,规范车辆与平台之间的数据交互格式与协议,制定车载智能设备与车辆间的接口标准,研究制定车辆信息安全相关标准等。

  二是建设智能网联汽车基础数据交互平台。目前网联汽车并未实现真正“互联”,各类企业级平台以及政府监管平台数据互不联通。基础数据交互平台通过标准的数据交互方式,与各企业级平台以及行业管理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实现大数据共享,提供基础数据服务,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并提高行业监管效率。

  三是继续推进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区建设与应用示范。示范区建设将极大地推动相关技术成熟与产业发展,并能为政府进行相关决策提供重要依据。

  四是推动相关法律修订与完善。现行法规标准中限制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的主要包括《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公路法》《产品质量法》《网络安全法》等,涉及公安部、交通部、工信部、质监总局、国标委等多个部委,需要加强顶层设计,推动相关法律修改与完善。

  本研究受到“新兴产业创新生态系统研究(编号ZLY201614)”和“促进科技与经济融通发展重大问题研究”战略研究专项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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