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京产学研合作创新的经验与启示

日期:2018-10-18        来源:《科技中国》2018年第十期pp.3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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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林兰(上海社会科学院城市与人口发展研究所)

  产学研合作已成为当今社会促进技术进步、实现转型升级、建设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途径,全球创新重要节点城市纷纷积极制定各种措施和政策推动产学研合作的发展。在经验性研究中,产学研是一个密不可分的整体,要求产业界、科学界和研究界高效对接,共同创新。但在实际情况中,很容易出现产、学、研“三张皮”的合作低效问题,这一现象在创新水平相对落后的发展中国家尤为普遍。

  日本在20世纪90年代进入了创新驱动发展时期,作为相对于欧美较晚步入全球创新城市之列的东亚城市,东京(本文所指东京为东京都概念,下辖26市、23区、5町、8村,总面积1781平方公里)在产学研合作方面实施了一些极具特色又颇有成效的做法:即根据产学合作和产研合作的不同特点,将产学研合作细分为产学合作与产研合作,并采取差别化支撑性措施。在产学合作上,强调创新链前端的基础科学和技术,注重事实知识(Know-what)和原理知识(Know-why),也更加关注正式研发活动、高学历人才应用以及与知识机构的紧密联系。在产研合作上,则强调创新链后端的技术应用和成果转化,注重技能知识(Know-how)和人力知识(Know-who),更强调与产业链上客户、供应商甚至同行之间的合作。

  东京的产学研合作体系自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发展至今取得了显著的效果,依据产学合作与产研合作的特点探索不同的创新合作机制,使得东京的产学研合作灵活且高效,其建设经验对我国重点城市创新建设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一、产学合作创新

  (一)东京产学合作的途径与机制

  1.企业与大学的产学合作机制

  根据大学类型的不同,企业与大学的产学合作机制可分为两类:综合型大学和应用技术型大学。

  综合型大学参与的产学合作目的是推进产学共同研究和处理知识产权相关工作、扶持大学设立创业企业、举办科学技术交流论坛和企业家论坛、管理大学知识产权等。此外,还设置了从科技研发到成果转化的各项规章制度,主要包括科学研究经费补助、其他竞争性资金、委托研究和共同研究、捐赠、研究管理员、知识产权等内容。综合型大学特别关注新学术领域研究和基础研究;其受托研究和共同研究的主体往往包含大量的地方公共团体、国家机关和国际机构;对大学的捐赠主要用于学术研究事业;尤其鼓励研究成果的公开发表、重要的学术研究成果发布及数据库制作。

  东京大学是参与产学合作的综合型大学的典型代表。作为典型的知识产出机构,东京大学的产学合作聚焦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重视新学术领域研究,特别重视新兴领域的共同研究和研究人才的培养;二是重视基础研究,特别是在独创的、先驱的研究领域有所建树;三是重视具有挑战性的萌芽研究,强调独创的思想;四是在研究成果公开促进方面,重视扶持研究成果的公开发表、重要的学术研究成果发布及数据库制作;五是其受托研究和共同研究的对象侧重于公共团体、国家/国际机关和政府,委托的方式多为协议;六是学校获得的捐赠主要用于扶持科研和设置奖学金;七是重视涵盖专利、产品、产权、商标的全面知识产权的培育。

  与应用技术性大学的产学合作要晚于与综合性大学的合作。在东京以科技应用为主要目的的产学合作网络中,东京工业大学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为了加快技术产业化,东京工业大学于2003年成立了产学协创推进本部,2004年制定了东京工业大学知识产权政策,这些机构和政策虽然比我国一些大学设立和制定的还要晚,却通过一些有效的做法有力地推进了企业与大学的产学合作。

  应用型大学的产学合作与综合型大学不尽相同,主要的差别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受托研究和共同研究的对象侧重于企业和企业研发人员,采用的方式多为企业对委托大学的研究项目进行冠名资助,学校向企业推送特聘学者开展共同研究讲座。在此过程中,企业的支出可享受法人税、所得税的优惠;二是在学术指导、技术指导和咨询方面,大学教师可在企业兼职,针对企业的研究开发进行指导、咨询,企业向大学缴纳学术指导费;三是探索产学合作会员制度,为使研究成果在企业活用,东工大向产业界提供一站式服务,如召开意见交换会、技术交流研讨会、未公开专利的优先披露、政府资金的介绍与申请、活动信息提供等,发生的费用以会员年费的形式结算,既保证了稳定的客户源,也在互信的基础上节约了开支;四是奖学金捐赠制度主要用于发展学术研究和充实教育经费,并且更多接受企业家和个人的捐赠,捐赠款还可享受税制优惠。

  2.企业与研究所的产学合作机制

  企业与研究所尽管不是知识的产生地,但是仍然发挥着重要的产学合作功能,其目的旨在扶持朝阳产业,完善地区核心实验研究所、大学等机构的基础整备工作。自2014年开始,日本关东地区产业竞争力协会协同东京都立产业技术研究中心,聚焦区域产业发展的战略新兴领域,行使两个职责:一是确保地区企业新产品研发的顺利进行,以及新产品、新技术的实用性和安全性评价,运营协会会组织分析和完善测量仪器和质检设备的整备方针,同时商议并决定这些整备完毕的机器和设备的有效利用方案;二是强化关东地区新兴产业的创新基础,促进所有公立实验研究机构的合作,以技术实力强大的东京为核心,完成区域实验研究和质检设备的整备工作,强化地区企业应对国际标准变化、实现安全性评价实验等必要的产业创新基础。

  企业与研究所的产学合作的经济目的较强,辐射区域也较广。例如,其“首都圈技术高速公路(TKF)事业”项目为中小企业的技术开发提供一站式扶持。主要目的是利用互联网使中小企业能够无缝掌握首都圈内所有公立实验研究机构在任何研究领域的信息,服务包括共同研究和委托研究、提供实验和分析技术、开放设施和仪器、免费技术咨询和指导、举办技术学习班和论坛等。“首都圈出口产品技术扶持中心(MTEP)”项目为中小企业提供海外业务拓展的扶持服务,包括采取预约制免费提供国际技术标准的信息咨询、对适应海外产品标准的实验进行有偿技术扶持、有偿进行实地技术支援等。

  3.企业与第三方服务的产学合作

  为了促进区域性的产学合作,日本广泛设立了各种技术转移组织(TLO:Technology Licensing Organization)。其中,共有37家大学专利技术转移组织,在东京地区有10家,根据与大学的关系可分为内部型、外部型和广域型。

  大学集聚了丰富的研究资源,其中有很多资源有望形成新产业的“种子技术”,却没有被产业界充分利用。与企业不同的是,企业拥有知识产权部,而大学并没有类似组织。因此,设立大学专利技术转移组织在最大程度上保证了研究者在专心研究的同时,将成果专利化、产业化获得的研究资金投入进一步的研究,以提高研究活力,形成产学闭环。大学专利技术转移组织享受的政策有:专利费的减免、专利的继承、可接收国立大学法人的出资、可委托管理、可享受中小企业基础整备机构的债务担保、对技术转移过程的出资。

  总体而言,内部型技术转移组织多在大学内部设立机构,多与专业性大学和应用技术型大学合作;外部型技术转移组织以法人形式设立的主体,依托于研究实力较强的综合性大学;广域型技术转移组织是针对多个大学进行技术转移的主体,更强调多方合作,是典型的技术联盟性质的机构。

  (二)扩大产学合作的措施

  1.建立企业联合体

  不同规模企业的产学合作形式有所差异。大企业注重提高本公司的研究潜力等长期利益,以此为目标开展共同研究。中小企业则注重新产品开发等具体成果,以此为目标开展共同研究和技术咨询的比例较高。基于研发投资等潜力因素和企业规模有积极的关系,小企业和初创企业更加倾向产学合作。

  所谓企业联合体,其实是中小企业联合体,并且要求两个及两个以上的不同领域的中小企业形成联合体,通过资源(设备、技术、知识等)合作和优势互补,创造出高附加价值的产品和服务。建立产学联合体的目的是为了将大企业以外的中小企业纳入产学合作,使中小企业通过联合体这一组织形式获得与大学(特别是知名综合型大学和应用型大学)平等对话的权力,并发挥商业合作领导核心的作用。在这一联合体中,大学、研究机构、大企业、公立实验研究所等也是参与主体。入选企业联合体的中小企业、大学、公立实验研究所平均获得2年的资助,首年度金额不超过3000万日元,第二年金额原则上不超过首年度金额,总补助金额不超过项目经费的2/3。

  2.对制造业实行战略性基础技术高度化扶持计划

  制造业领域的中小企业反映着制造业基础技术水平,制造业基础技术不仅包括汽车等日本支柱产业的技术,还包括有助于医疗器械、宇宙航空、机器人等新一代产业领域的重要技术。服务于企业的扩张和持续发展,中小型制造业企业必须以市场需求为基础,不断挑战更高层次的技术开发。战略性基础技术高度化扶持项目特别支持中小企业、创业者与大学、公立实验研究所等研究机构的合作,进行产业化可能性较高的研究开发及销售渠道开拓等活动。

  此项扶持措施自2006年开始实施,已组织35次。扶持措施给予入选项目2年或3年的资金支持,总金额上限4500万日元,资助重点在企业而不在大学。其中,对大学、公立实验研究所资金上限为1500万日元,对中小企业、创业者资金上限为3000万日元,原则上2年以后补助金额要减少。截至2016年,东京共有40个项目入选:1项为设计开发相关技术,11项为信息处理相关技术,3项为精密加工相关技术,1项为连接安装相关技术,3项为立体造型相关技术,5项为机械控制相关技术,2项为复合、新机能材料相关技术,3项为生物相关技术,11项为测量相关技术。

  3.明确共同研究知识产权归属

  科研补助、设置奖学金、共同研究、受托研究等形式的产学合作都不可避免地会产生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大学往往成立专门的处理合同事务的组织来处理知识产权问题。以东京工业大学为例,其规定教员科研发明的相关权利原则上归属于教员个人,但如果是接受国家特别研究经费补助的研究发明或国家设立拥有特别研究目的、使用特殊研究设备的研究成果,相关权利则属于国家。因此,学校成立了发明委员会,对科研发明的相关权利的归属进行讨论和判断。属于国家的发明专利最终由日本学术振兴会、科技振兴事业团体进行运营。在良好的知识产权制度激励下,自2002年开始,东京大学和东京工业大学的共同研究件数急剧增长,关东地区人均教员研究件数远远高于东海地区和北海道地区。

  二、产研合作的创新网络

  产研合作的主体主要是企业、大学/企业中的研究机构、研究所。

  (一)东京产研合作的途径与机制

  1.以应用技术为导向设立技术创新中心(COI:Centre Open Innovation)

  自2013年开始,东京实施了“技术创新中心计划”,该计划不以当前社会的需求为出发点进行知识技术的发展和改良,而是以10年后的社会愿景为出发点来设置研发课题。一般由企业来牵头产研合作,构建大规模研究开发中心并集中开展研发活动。目前,日本共有18处技术创新中心,东京地区共有5处。

  在以应用技术为导向设立技术创新中心的过程中,东京大学内部的制度准备重于校外制度准备,以避免被技术的商业化应用带偏方向。主要做法是:加强校内教员、学生以及各部门之间的交流;积极探索和营造校园协同创新的环境氛围;活用产研合作所积累的各类知识来培育下一代人才等。

  2.设立地区研究开发平台及可行性研究中心

  地区研究开发平台推进计划从2015年开始实施,旨在整合协调跨地区的研究开发资源(人才、种子技术、先进研究设备等),集中产学研的力量将国内外各领域内最先进的研发成果实现产业化,同时进行人才培育。截至2016年底,东京已建成1处地区研究开发平台和3处可行性研究中心。

  此类平台与研究中心促进了东京地区产研合作在工学、医学、药学、理学等学科先进领域的融合。其在培养下一代新科技研究者和技术者的同时,通过产研合作链上游到下游的连贯合作,从确立技术路径的研究阶段到面向市场的产业化阶段,都在确保研究成果顺利转移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设立地区研究开发平台及可行性研究中心的基础上,东京政府协同文部科学省、经济产业省、农林水产省和总务省制定了地区创新战略扶持计划,以促进研究成果转化。文部科学省主要在4个方面予以支持:招募担任地区战略核心的研究者、培养地区战略人才、构建大学等创新主体的知识网络、推进地区研究机构的设备共享;经济产业省主要在3个方面予以支持:形成产业界网络、为产业化阶段的研发提供资金补助、为企业提供选址支持,实现产业集聚;农林水产省主要提供农林水产领域的技术开发支持;总务省主要提供信息通信领域的技术开发支持。东京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两个重要产研合作基地,分别是神奈川国际生命科学实用化开发中心和首都圈西部智能技术开发区域。

  3.扶持大学成立创业(风投)企业

  大学发起创业企业过程的参与方主要有3个:大学、产业发起人和科学技术振兴机构。大学拥有优秀的研究人才和高价值的研究成果,其与拥有产业化经验、知识产权战略、投资、技术人才和企业网络的产业发起人合作后,在很大的程度上推动了技术和人才的合作,有利于研发成果产业化,创业领域以软件、生物、健康、医疗器械等为主,同时采取一些特殊措施来保证较高的企业成活率。值得注意的是,2014年和2015年,东京成立创业企业排名前三的大学均为东京大学、东京工业大学和东京农工大学(分别位于全国排名的第1位、第7位和第21位),综合型大学扶持成立创业企业的比例要远高于应用型大学。

  东京重视对从事创造性事业活动的风投企业、试图开展新产业的中小企业和活用企业经营资源成立的企业风投项目进行扶持,针对投资于风投企业的个人投资者,进行优惠税制(如天使税制)和创业项目扶持(产业活力再生措施法)等扶持措施。创业扶持项目由东京各市和各区发起,联合市工商局、金融机构以及有创业咨询经验的企业、创业中心或社会团体,项目时间跨度一般为5年,每年为创业者或准备创业者提供咨询窗口、补助金和政策信息等。

  4.促进产研与地区金融机构的合作

  产研合作强调研以致用。东京于2008年开始实施“产研与地区金融合作计划”,目的是将产研与金融(地方银行、信用国库、信用合作社)进行优势互补,为中小企业提供政策信息、销售渠道开拓、经营扶持等服务,提高中小企业生产力,促进地区经济活性。主要措施有促进补助金的活用、强化关联机关(财务局、中小企业局、中小企业基础整备机构、国库、业界团体)的合作网络等。从2016年开始,东京新增了一项扶持措施,即地区政府当局与金融机构合作,在开展海外业务、提高企业盈利能力方面发掘优质企业并予以扶持。例如,东京大学与东京东信用国库合作扶持了超深海探查机“江户1号”的开发。以东京东信用国库为中心,通过产研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开发出基本部件均为国产的“江户1号”超深海探查机,并在8000米超深海域实验成功,并成功探索出产业化路径。

  (二)扩大产研合作的措施

  1.实行中小企业技术革新制度

  中小企业技术革新制度(SBIR)是相关政府部门相互配合,扶持中小企业完成从研究开发到产业化过程的制度。具体来说,就是选择能够产业化的研发成果并给予特定补助金,每年根据指定项目设计补助金额。接受SBIR特定补助金的中小企业在研究开发到产业化过程中能够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是享受专利申请和审查费用降低或减免,一般自接受SBIR资助后,第一年至第三年专利申请和审查费减免1/2;二是提高企业征信,享受中小企业信用保险法的特殊处置条例,不再需要企业债务的第三方保证;三是获取投资基金,享受中小企业投资培养有限公司法的特例,为成立资金超过3亿日元的企业以及成立后为开展业务需进行必要资金调配的企业提供投资基金服务;四是可享受日本金融国库的特别贷款制度,以较低利率获取“新事业培养基金”“女性、青年/资深企业家扶持资金”“新开业扶持资金”“新事业活动促进资金”等日本政策金融国库的融资;五是有更多参加国家和相关机构投标的机会。获得SBIR特定补助金的中小企业,只要能够证明其在投标领域的技术能力,即使不具有参加投标的资格或过去业绩不佳,也可参加投标。SBIR还为投标的具体内容、措施和流程制定了专门的指导手册;六是享有小企业设备引进资金资助的特例。可向日本中小企业交易振兴协会申请,扩充企业设备资金的贷款比例;七是SBIR设置了中小企业门户网站“J-Net 21”的专门网址,由独立行政法人中小企业基础整备机构负责运营,不定期刊登特定补助金的公开招募信息、制度政策信息,以及已经成功实现产业化的企业的信息和访谈内容等。

  2.构建产研合作平台

  东京产研合作体系有效地搭建了产业界与各合作部门间的平台,并探索了高效的沟通途径。对于企业来说,沟通的方式往往是通过邮件形式、面对面交流或登门拜访,其目的是充分理解大学和研究机构的规章制度,以及合作教授的领导能力。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产业界与研究者之间对于合作主题的认识会有偏差,构建平台的过程中要注意合作部门的政策领导、产业界的主导意识和研究者的领导意识三者之间的平衡。当产研合作由研究者发起时,往往会遵循技术创新—技术发布—找寻产业界伙伴—构建平台网络的方式,这一点与产业界发起产研合作实行平台先行的做法有较大差别。产研合作平台的构建实际上是一场以创新成果转移为目标的制度改革,成立专门的产业合作管理机构、搭建有归属感的合作团队、消除大学研究者与合作企业员工的距离感都是工作重点。

  三、对我国城市产学研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启示

  借鉴东京产学研科技创新体系的建设经验,针对我国城市当前产学研合作的不足,本文尝试提出如下建议:

  (一)加强大学和科研院所在产学合作中的引领作用

  东京在鼓励和引导产学合作时十分重视大学的基础整备作用,突出表现为对基础研究和对国立科研院所的高强度支持。当前我国城市的创新过分重视产业的前向延伸,对产学结合重视不够:对基础研究的支持力度仍然有待加大,综合型大学的引领作用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应借鉴东京的相关举措,建立更加务实、灵活的科研经费补助、共同/委托研究以及捐赠补助机制,支持大学和科研院所的基础研究工作,产生更多具有分量的研究成果;成立专门服务于大学的专利技术转移组织(TLO),推动大学和科研院所的活动与产业界需求的结合,从而加快从知识创造到产业化的速度。同时,通过扶持大学设立创业企业、举办科学技术交流论坛和企业家论坛以及设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等方式,保障从科技研发到成果转化的各环节有条不紊进行。

  (二)建立以企业为核心的产研合作创新体系

  东京产研科技创新合作以企业为主体,产学合作与产研合作都紧密围绕企业需求展开。在我国发达地区城市的产学研合作体系中,“产”相较于“学”和“研”来说更加偏弱,这一方面源于上个世纪80年代末期至90年代初对所谓的“落后生产环节”淘汰和转移过快;另一方面也与一些城市重国企和大企业、相对忽视中小企业有关,不利于生产能力和研发能力的整合,产研结合难以落到实处。因此,可借鉴东京 “技术创新中心(COI)”和“地区研究开发平台”的做法,确保以企业需求为导向开展产研合作。同时参考东京的“产研与地区金融合作计划”,实现产学研金的优势互补,促进补助金的活用,扶持企业技术创新,提高企业盈利能力。

  (三)培育有利于产学研合作的制度环境

  政府的各类创新政策工具(如公共计划、科技与教育管理、财政与税收、法律政策等)对产学研合作创新有着显著影响。东京一直以来重视产学研合作中的政府部门主导,以完备的制度环境和政策氛围为大学的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最佳保障。我国城市应积极培育有利于产学研合作的制度环境,通过经费补助和委托研究等方式,加大基础性研究的扶持力度,鼓励大学和科研院所的科技研发;建立网络信息平台,特别地为中小企业提供政策信息和咨询窗口;采取基于法律措施的优惠税制和创业扶持政策,鼓励创新创业。此外,政府部门还应积极与金融机构合作,在开展海外业务、提高企业盈利能力方面发掘优质企业并予以扶持;进行以研发成果转移为目标的制度创新,成立创新推进机构,积极培育有归属感的研究团体,保障产学研协同创新的效用充分发挥。

  【基金项目】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项目编号:41371147);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项目编号:41771143);国家留学基金资助项目(20130831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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