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略院张文霞、卢阳旭、张娟娟在科技日报发表署名文章:守好伦理大门,推动科技向善而行

日期:2022-12-23        来源:科技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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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觉中国供图)


◎张文霞 卢阳旭 张娟娟


  单位设立的机构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作为建制化的科技伦理第一道“守门人”,在防范科技伦理风险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应正确认识机构伦理(审查)委员会的角色和责任,重视其建设和高质量发展,发挥好其科技伦理“守门人”作用,有效防范重大科技伦理风险。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技术、新能源等新兴技术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战略支撑,但也引发了一些伦理问题。为确保科技向善,努力实现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安全的良性互动,加强科技伦理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至关重要。从理论和实践上看,单位设立的机构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作为建制化的科技伦理第一道“守门人”,在防范科技伦理风险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但也应该看到,当前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建设中仍存在问题,各地方、相关部门和机构应正确认识机构伦理(审查)委员会的角色和责任,重视其建设和高质量发展,发挥好其科技伦理“守门人”作用,有效防范重大科技伦理风险。

  我国机构伦理(审查)委员会建设进入新阶段

  当前,我国面临新兴技术快速发展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期、国际秩序深度调整期“三期叠加”的复杂情况,对加强科技伦理治理和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以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的施行以及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的发布为主要标志,我国机构伦理(审查)委员会建设正在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规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履行科技伦理管理主体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科技伦理审查机制,对科学技术活动开展科技伦理审查。”《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进一步明确要求,“涉及人、实验动物的科技活动,应当按规定由本单位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审查批准,不具备设立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条件的单位,应委托其他单位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开展审查。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要坚持科学、独立、公正、透明原则,开展对科技活动的科技伦理审查、监督与指导,切实把好科技伦理关。”

  从实际来看,高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基层单位在科技伦理治理方面承担的责任和发挥的作用日趋加大,机构伦理(审查)委员会作为一种内部伦理监管的有效组织建制,是国家科技伦理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的关键一环。2020年,受中国科协委托、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组织开展的全国科技工作者调查数据显示,绝大部分科研人员在日常工作中会不同程度涉及伦理议题,比如涉及人类受试者、实验动物、个人隐私、人身安全、社会安全和环境伦理等。其中,97.9%的医院科研人员在日常工作中会涉及上述一种或几种伦理议题,科研院所达85.3%,高校达83.1%,企业也达到了82.8%。可以预见,建设伦理(审查)委员会已在某种程度上成了有科技活动机构的“刚需”,短期内,我国绝大部分有科技活动的机构将面临是否建立伦理(审查)委员会,以及如何建的问题。

  当前,各地正加紧建设机构伦理(审查)委员会。与以往机构伦理(审查)委员会建设主要集中在生命科学、医学等领域的科研机构和大中型医疗卫生机构不同,当前机构伦理(审查)委员会建设涉及的领域、行业和机构更为广泛,全社会对加强机构伦理(审查)委员会建设必要性的认识明显提高,国家自上而下的推动力度显著增强。如何科学、有序、有效推进机构伦理(审查)委员会建设,解决机构伦理(审查)委员会覆盖不足、职责定位不够明确、科研伦理规范和制度文件欠缺、审查效率有待提高、科技伦理审查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滞后和缺乏权威指导等问题,成为摆在各相关部门和单位面前的现实挑战。各级管理部门和相关机构需要充分认识机构伦理(审查)委员会建设的必要性、重要性,以及它应具有的专业性、独立性、公正性、高效率等特性,高质量推进机构伦理(审查)委员会建设,努力避免出现形式化、低水平建设现象。

  四方面着手夯实科技伦理治理的组织基础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的相关要求,加强机构伦理(审查)委员会建设,应重点开展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加快推进重点领域和重点机构的科技伦理审查机构和相关制度建设。具体而言,第一,应重点推动涉及人和实验动物的相关科技机构包括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和企业等建立独立的伦理(审查)委员会,达到应建尽建。第二,以协会、学会为依托,尽快启动各具体领域的科研伦理规范和科技活动准则的制定工作。第三,按照《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中关于“探索建立专业性、区域性科技伦理审查中心”的要求,加快成立省级科技伦理委员会,积极推进信息科技(包括人工智能、大数据等)、生物医药等重点领域成立行业伦理(审查)委员会。

  二是合理界定机构伦理(审查)委员会的职责。按照《赫尔辛基宣言》和《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国际伦理准则》等国际公认的科技伦理相关规范,科研机构、医疗机构等建立的机构伦理(审查)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对机构内涉及伦理问题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应用等科技活动进行伦理咨询、审查、监督和指导服务,并通过组织研讨和培训等活动增强机构内相关人员的科技伦理意识和知识水平。在机构伦理(审查)委员会建设中,要特别注意不应赋予其除伦理审查、监督、咨询和教育之外的过多职能,比如,科技活动的科学性、创新性评价就不属于它的职能。此外,不同层次和类型伦理(审查)委员会的职责也应有所区别,国家和省级伦理委员会应以科技伦理决策咨询、指导和监督为主,单位层面的机构伦理(审查)委员会则应聚焦所在机构所涉及的科技活动的伦理评估、审查和监督,并为相关人员提供咨询和培训服务。

  三是加强科技伦理审查工作质量管理,提升审查效率。可信赖、高效的伦理审查既是保障科技创新活动高效推进的要求,也是增强广大科技工作者对科技伦理审查工作认可度和参与度的需要。为此,相关部门应加快科技伦理审查指导和监管体系的建设与完善,明确科技伦理审查机构建设程序、规范和标准,为各类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的设立和发展提供指导和帮助;机构要持续优化本单位伦理审查的规范、流程和工作机制,提升伦理(审查)委员会的专业能力和工作效率。在机构伦理审查机制建设中,需要把提高审查效率、实现敏捷治理放在重要位置,在常规程序设定中要注意简洁易行,给出实效要求,并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缩短审查时间,及时保质保量完成伦理审查和咨询工作。

  四是加强科技伦理审查人才队伍建设。一支规模适中、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科技伦理审查人才队伍,对于保障伦理审查的质量、公正性和效率至关重要。为此,一方面,要加强对现有机构伦理(审查)委员会成员的伦理审查专业能力培训,提高其履职尽责能力;另一方面,可通过设立“国家科技伦理审查人才队伍建设专项行动计划”,从科研人员、科技管理人员以及有志于科技伦理审查事业的优秀青年中选拔一批人员,对其进行系统化的培训。国家和地方科技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专业学会、协会在科技伦理审查人才培养、资格认证、职业评价等方面的作用,并通过设立高水平科技伦理专家信息库、加强信息共享等,为机构伦理(审查)委员会的能力建设提供帮助。


  (作者: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张文霞研究员、卢阳旭研究员、张娟娟助理研究员)

      (原文链接:科技日报,http://digitalpaper.stdaily.com/http_www.kjrb.com/kjrb/html/2022-12/21/content_546290.htm?div=-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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