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导社会捐赠支持科学研究

日期:2021-04-07        来源:《科技中国》2021年第三期pp.2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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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杨博文 涂平(北京科学学研究中心)

  近年来,中国知名企业家以社会捐赠的方式资助科学研究的新闻不断被报道,社会捐赠支持科研活动的积极意义被社会广泛接受,社会捐赠已经成为支持科学研究的一种形式,是政府积极探索支持的科研投入方式。而美国在社会捐赠支持科学研究方面有着多年的发展,支持了生命健康、前沿科技等多个科技领域的科研探索,是我国探索引导社会捐赠支持科研活动的重要借鉴。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社会捐赠支持科学活动的形式,对比美国的成熟经验,为我国引导社会捐赠支持科学研究提出启示和建议。

  2018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4号)中已经提出“探索共建新型研发机构、联合资助、慈善捐赠等措施,激励企业和社会力量加大基础研究投入。”慈善捐赠已经逐渐被认可为支持科学研究的一种投入方式。

  多元化的投入方式能促进更多的科研项目获得支持,促进我国科技发展。目前,我国科学研究主要依靠政府投入支持,社会力量投入占比甚微。对比美国等科技发达国家,拥有巨额财富的企业家在获得高额利润后会选择慈善捐赠等方式投资长期难以见到经济回报的基础研究领域,以解决人类共同的科学问题。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提升,社会资本已经成为重要的社会财富组成部分,企业家也更加关注科学研究的投入,引导高收入主体支持我国科技发展也正当其时。《慈善蓝皮书:中国慈善发展报告(2020)》指出,“科技向善”的理念更广泛地被国内一些大型高新技术企业接受,成为其企业价值观和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同时,越来越多的慈善组织和社会创新项目也开始聚焦于如何运用科技力量有效解决社会问题。

  当前我国国家层面的政策主要以鼓励支持为主,缺少具体可操作性的政策措施。《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在全国首个以立法的形式“支持企业及其他社会力量通过设立基金、捐赠等方式投入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并且企业用于此方面的捐赠支出可视作能够促进社会发展进步的“公益捐赠”,将创设性地享有优惠待遇。

  一、我国社会捐赠支持科学研究的现状

  随着我国社会财富不断增加,特别是高科技领域的企业家财富快速积累,这批对科技发展相对敏感并且追逐前沿科技的企业家或科学家对支持科学研究充满热情,因此,以社会捐赠方式支持科研事业的行为越来越多,主要捐赠方式有设立奖项、成立专项基金、建设科研机构等。

  (一)发展背景

  设置科学奖项是社会捐赠资金最为常见的做法,通过慈善基金会对已有科技成果和科研人员进行肯定与嘉奖,可以较为直接地体现资金使用目的。最初关注科技奖励的社会捐赠资金主要来自香港等地,在20世纪90年代,知名企业家采用较为成熟的慈善基金会运作模式,开拓了社会资金支持我国科技发展的一种方式。如由香港爱国金融家何善衡、梁銶琚、何添、利国伟四人捐赠成立的何梁何利基金资助成立的“何梁何利”奖,是20多年来被科学界广泛认可并具有较高信誉的社会力量奖励。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内地的一批高科技企业如腾讯、阿里等开始建立公益基金,关注对科技研发的支持和科技成就的奖励。与此同时,政府也逐渐重视社会捐赠作为科技投入方式的作用,鼓励以社会捐赠的形式支持科学研究,并且在《慈善法》中提出了“大慈善”的现代慈善概念,包括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发展。2016年,由香港未来科学大奖基金会有限公司发起,一群华裔科学家、企业家群体共同倡导成立了一项民间科学奖项“未来科学大奖”,重点关注具有原创性的基础科学研究。2018年11月,腾讯基金会联合多位中国科学家发起设立了“科学探索奖”。如今,“科技向善”的理念已经被高科技企业的管理者和科学家们广为接受。

  (二)捐赠对象

  我国以社会捐赠形式对科学发展的支持主要是对科研成果和科研人员的资助,主要的捐赠对象有以下四类:

  一是已经取得科技成就、做出杰出贡献的科研人员,通过授予其社会性奖励和荣誉,鼓励其继续开展科学研究。如在科学界知名的民间奖励“何梁何利”奖,主要设立“何梁何利基金科学与技术成就奖”“何梁何利基金科学与技术进步奖”“何梁何利基金科学与技术创新奖”三个奖项,奖励和资助致力于推进中国科学技术取得成就和进步的项目与创新的个人。

  二是被科学界认可的科技成果,通过对成果的奖励促进成果的进一步产业化应用。如2016年成立的民间科学奖项“未来科学大奖”,重点关注具有原创性的基础科学研究,奖励为大中华区科学发展做出杰出科技贡献的科学家。共设置“生命科学”“物质科学”和“数学与计算机科学奖”三大奖项,单项奖金100万美元。此奖项的设立有助于树立以科学家为偶像的社会风尚,促进中国社会对前沿科技的关注。

  三是具有科研潜力的中青年科研人员,通过对其持续性资助,鼓励年轻科技工作者在科研领域深入研究。如2018年腾讯基金会联合多位中国科学家发起设立了“科学探索奖”,腾讯基金会投入10亿元人民币。此奖项主要集中在“数学物理学、生命科学、天文和地球科学、化学新材料、信息电子、能源环保、先进制造、交通建筑技术、前沿交叉技术”九大基础科学和前沿核心技术领域,每年遴选出50名年龄不超过45岁的中青年科技工作者,每位获奖者将连续5年、每年获得6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此奖项颁发两届以来已经资助了100名中青年科技工作者,切实成为吸引青年科研人员投身基础研究和前沿科技的重要方式。

  四是建立机构,通过对机构运营的资助,长期投入支持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如2018年由数名企业家、科学家联合捐赠的西湖教育基金会出资举办了西湖大学,成为中国第一所私立基础研究型大学。2020年王石向清华大学捐赠2亿股万科股票,设立万科公共卫生与健康学院,资助公共卫生领域人才培养、科学研究。

  (三)政府引导方式

  社会捐赠主要以公益基金会的方式进行资金运作,我国对其支持主要有间接的税收优惠和直接的资金引导两种方式。

  一是税收优惠。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714号国务院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3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龙朝晖,2017)。个人公益慈善事业捐赠额未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二是资金引导。如设立引导基金,与社会资本共同设立技术创新基金,以基金会为载体按照市场化机制开展项目运作,建立基金池吸纳社会资本参与,采用公益性基金的资助方式支持前沿技术。北京市2020年成立颠覆性技术创新基金,加强对颠覆性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这只基金由北京市政府、科技部和北京新曦颠覆性技术创新基金会共同组建,其中,新曦颠覆性技术创新基金会是由中关村企业家以公益捐赠方式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颠覆性技术创新基金首期规模1亿元,其中科技部出资2000万元,北京市出资2000万元,新曦颠覆性技术创新基金会出资6000万元。在此之前,北京市政府在2016年通过签订PPP协议的方式,出资5亿元与比尔及梅琳达•盖茨基金会、清华大学共同成立了新型研发机构“全球健康药物研发中心”,这是一家独立运营、非营利性质的公共卫生与药物创新科研机构,致力于针对影响发展中国家贫困人口的重大疾病研发新药,开展国际药物研发合作,建设新药研发和转化的创新平台,加快生物医药基础研究向临床药物的有效转化。

  从20世纪90年代香港慈善基金资助到最近几年由大陆的企业家、科学家发起基金支持,反映出社会捐赠正在成为支持科学研究的一种投入方式。从社会捐赠基金的发起人看,高科技产业领域的企业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科学家都积极参与捐赠,实现了科技创造财富再反馈社会的正向循环。我国政府通过直接和间接的支持方式,促进此类社会捐赠基金投向科学研究。

  二、美国社会捐赠支持科研的经验

  社会捐赠是近代美国支持科学技术研究的重要投入方式之一,多项科学技术发明都是由慈善家直接投入,然后推广应用于社会。20世纪初期的美国技术发明涌现,经济繁荣,人才辈出,很多成功人士依靠自己的艰苦奋斗积累了大量财富,他们相信教育能改变人、科技能造福人类,因此他们试图根据自己的信念促进社会进步,这也契合了当时美国发展的现实需求。所以,当时美国的基金会捐赠大多投入教育和科研,培养了大批精英人才,也为美国的繁荣奠定了重要基础。

  (一)社会普遍认同

  与我国科学技术发明项目往往要依赖政府投入不同,美国科技的社会捐赠者往往是科技潮流和热点的引领者。基金会从事的“技术解决社会问题”事业是美国社会捐赠支持科学项目的典型代表之一,已经成为美国的一项重要的软实力。他们不局限于解决美国问题,而是自觉地担负起解决人类面临的共同挑战(周贤日,2015)。他们关注各类社会问题,注重从技术上解决问题,对国家政治、经济与社会产生积极而持久的影响。

  通过美国7家知名的慈善基金会的主要投资领域,就可感受到社会捐赠对科学研究的支持。慈善基金的主要捐赠人也秉承社会责任感,致力于科技发展。微软公司创始人之一的保罗艾伦资助的脑科学研究所,推动了美国联邦政府的“脑图计划”。霍华德休斯医学研究所从创建起就汇聚并致力于资助全美国最好的生命科学家和药物学家。

  (二)政府支持

  美国的这类基金会的捐赠资产主要形式为捐赠人相关公司的股票,政府通常以减免税收形式鼓励私人捐赠,相当于间接政府补助。美国慈善捐赠免税的规定始于1917年的税法,对个人免税的限额是收入的30%,对公司是5%。到1969年税法改革后,要求基金会的投资所得也要交税(现行为2%),每年用于符合其宗旨的捐赠款项不得低于其当年资产的5%。基金会的捐赠者与其企业的关系成为富豪们合理避税的渠道,例如,1964年,霍华德·休斯基金会把霍华德飞机公司的5亿美元资金给了迈阿密霍华德·休斯医学研究所,自己成为唯一的董事,这样,保持了控制,又免除了税金,同时享有从事慈善事业的满足感(资中筠,2015)。因此,对1969年的税法改革要求自1979年起,一家基金会在任何一家公司持股不得超过20%。

  (三)基金会运行机制成熟

  随着捐赠规模越来越大,美国的这类大基金会开始聘请具有丰富经验的管理团队,更加专业且高效地运作基金。各种基金会的运作方式不一样,有的只出资由其他机构运作项目,有的自己直接运营一些项目,因此运行经费并不相同。美国科学慈善捐赠基金的一大特点在于比联邦资助更自由。捐赠基金不必像联邦资金那样执行严格的财务披露,捐赠者们可以不必考虑社会舆论的关注,从而资助一些具有争议性的前沿科技。如洛克菲勒基金会支持避孕药的研究几乎未受太大舆论反弹。另外,慈善捐赠基金还可以弥补政府和市场的空白,资助那些对政府而言风险过高、争议过大的科研项目(付克飞,2015)。

  基金会在项目评审时一般不太关注受资助者如何支出资金,因此科学家没有同行评议的压力。如盖茨基金会的董事长、比尔盖茨的父亲曾指出盖茨基金会决策过程要简单,不能像政府机构一样官僚化。凯克基金会的决策过程常常是个别人通过非正式沟通完成的,尽管他们也聘请部分外部专家,但外部专家几乎影响不了最终决策。

  许多慈善组织将成熟的金融工具用于公益事业,发展出了以“项目相关投资”(PRI, Program-related Investments)为代表的诸多新型慈善运作机制。如盖茨基金会近年来通过“项目相关投资”在全球范围内推进其公益使命的尝试。2013年,盖茨基金会对一家小型生物科技企业Anacor投资500万美元,支持其开展针对罕见疾病药品的研发。此后两年半时间,Anacor的市值从两亿激增至45亿美元,盖茨基金会售出大部分股票后,获利8000万美元,实现了基金会的资金增值。

  美国的慈善捐赠投向科学研究历史悠久,许多基金会以投资科学研究而著名。基金会对选定项目的支持程序相对简单,项目的选取更加宽泛,甚至鼓励非共识的项目。虽然社会捐赠的慈善基金不可能取代联邦政府对科学研究的支持,但是其能够成为新的科学支持模式,也会在全社会树立崇尚科学的社会风气。美国的公益基金会众多,但对科技事业的捐赠投入主要集中于科技巨头设立的基金会,联邦税收政策并没有针对科技捐赠的引导和激励。

  三、对我国引导社会捐赠支持科学研究的建议

  我国的现代慈善事业发展只有十多年时间,与美国慈善家比较,我国慈善界对于慈善捐赠投入科研领域的方式还不熟悉,以慈善捐赠支持科技的模式还不成熟,对科技的关注相较于教育、医疗等社会问题的关注度还不高,支持过于超前的科学研究可能会挑战人民朴素的伦理道德观念。随着慈善捐赠与科学研究的结合越来越紧密,科技慈善家开始涌现,我国的科技发展有了新动力,慈善事业也会有新发展。借鉴美国较为成熟的社会捐赠支持科技的经验,建议我国对慈善捐赠支持科技活动加强引导,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鼓励社会捐赠投向基础研究和前沿科技等科学研究领域。

  (一)发挥企业家科技向善的群体效应

  慈善为科技的发展带来了新的动力,对科技活动的投入也应该让捐赠者获得更多的荣誉光环。依靠科技致富或者科研人员出身的企业家们对科学技术更加热爱,对科技也有更深的理解,他们比一般人更愿意支持科学研究,相信科技能促进社会发展,愿意投入大额资金资助科技活动,更能带动社会捐赠投入科技活动。建议通过宣传我国发起捐赠投入科技活动的企业家,例如以阿里、腾讯、百度等公司的创始人为主要召集人,带动了一批企业家、科学家加入社会捐赠支持科技活动,营造企业家科技向善的良好社会风气。

  (二)税收政策引导社会捐赠投向科技

  由美国经验看,政府对社会捐赠行为的支持主要是以税收为手段的间接支持。我国对于公益类基金会也有相关政策优惠,对经认定的非营利组织有免税优惠。考虑到投入科学技术基础研究的资金支持需要有长期的稳定性,建议经认定支持内容为前沿和基础科学研究的公益性基金,对通过此类基金进行捐赠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前扣除额结转时间由3年增加到5年,即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5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同时,建议税务部门对投向科技活动的慈善捐赠基金会加快办理相关的免税工作。

  (三)对基金会加强有效监管

  社会捐赠的公益性基金会属于非营利组织,在我国的运营监管相对简单,对其信息公开、惩罚措施等没有明确可操作性的规定,因此政府对其缺乏有效监管。我国现在依据《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基金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一旦通过认定,之后五年只需要备案即可。建议加强对此类基金会的过程监管,对捐赠资金的运作过程加强社会监督,不仅能够规范社会捐赠基金的使用,也能为设计社会捐赠的税收激励政策奠定基础。

  本文系北京科学学研究中心培育和自选课题支持项目“引导社会捐赠投向基础研究的政策研究”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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