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系列案例解析(十一)—如何用好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政策?

日期:2020-12-25        来源:《科技中国》2020年第十二期pp.3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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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吴寿仁(上海市科学学研究所)

  一、案例基本情况

  笔者在一次活动中讲解上海理工大学太赫兹技术成果作价投资一波三折的情况(吴寿仁,《科技成果转化操作实务》,2016),以阐明在科技成果转化中政府多部门进行政策协同的重要性。有学员就此提问,为何不进行赋权改革?进行赋权改革,是否可以省去那么复杂的程序?在什么情况下需要进行赋权?

  太赫兹技术成果作价入股是发生在2015年,当时还没有提出赋权改革,赋予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既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也没有政策依据。尽管当时提出了事先进行职务科技成果权分配的想法,但很快被我们否决了。正因为该案例走通了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及给予科技人员股权奖励的全部流程,2017年《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放在现在,赋权不失为一条捷径。

  那位学员提出的问题,实际上就是如何用好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政策,关键在于准确理解赋权政策的内涵,不能随意放大或缩小政策的效用。为此,笔者详细解读了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政策。

  二、赋权改革政策的演进过程

  自2016年以来,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一直是科技成果转化领域的热点话题,中央印发了多个文件予以持续推进,到2020年,科技部等9部门印发了《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国科发区〔2020〕128号),赋权改革进入试点阶段。

  2016年10月1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厅字〔2016〕35号)提出:“对于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的横向委托项目,允许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通过合同约定知识产权使用权和转化收益,探索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首次提出了探索职务科技成果赋权,允许接受横向委托项目的承担单位与科研人员通过合同约定知识产权使用权,并探索赋权。

  2017年9月15日,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印发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44号)进一步提出“在法律授权前提下开展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与完成人或团队共同拥有职务发明科技成果产权的改革试点”,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就从探索赋权进入改革试点,并明确赋权改革是“单位与完成人或团队共同拥有职务发明科技成果产权”,并将赋权改革界定为科技成果产权改革。

  2018年7月18日,国务院印发的《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进一步将试点扩大到“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并提出了试点的原则要坚持“权利与责任对等、贡献与回报匹配”。

  2018年底,赋权改革从文件规定进入推广阶段,《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第二批支持创新相关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18〕126号)提出在8个改革试验区域推广“以事前产权激励为核心的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

  2019年,《科技部、教育部、发改委、财政部、人社部和中科院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2019〕260号)提出“科技、财政等部门要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为进一步完善职务科技成果权属制度探索路子”,明确了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的推进部门,并将科技成果产权激励归为“完善职务科技成果权属制度”范畴。

  2020年5月9日,科技部等9部门印发的《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国科发区〔2020〕128号)提出:“分领域选择40家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开展试点,探索建立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的机制和模式,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做法”,试点期为3年,赋权改革进入试点方案实施阶段。2020年10月12日,科技部印发了《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单位名单》(国科发区〔2020〕273号),确定了40家单位进行试点。

  从上述文件出台频率及规定内容看,近5年来,科技成果赋权是科技创新政策领域的一个热词,中央高度重视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不断扩大改革范围,持续推进赋权改革举措落地。

  三、职务科技成果赋权的内涵解析

  国科发区〔2020〕128号文提出:“国家设立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科研人员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属于单位”。这表明,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不是改变职务科技成果归属,而是在遵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以下简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法规对职务科技成果权利归属规定的前提下进行。这个前提不能变。

  从国科发区〔2020〕128号文规定看,“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实施产权激励”,性质上属于产权激励,其出发点和落脚点是“调动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赋权的目的是“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政策,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积极性”,最终目的是“促进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赋权试点的目标是“探索建立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的机制和模式,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做法,推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

  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可以理解为:一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机制和模式”创新;二是“着力破除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障碍和藩篱”的一项措施;三是“畅通科技成果转化通道”的一条途径。但科技成果转化难,并不是难在科研人员对职务科技成果不拥有产权。科技成果转化难是由多重复杂因素造成的,科研人员拥有科技成果的部分或全部产权,并不能彻底改变科技成果转化难的现实。

  四、科技成果所有权赋权

  它是指试点单位“将本单位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或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形成的归单位所有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试点单位与成果完成人(团队)成为共同所有权人”。赋权是试点单位对职务科技成果的处分,将试点单位所有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的一定比例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由试点单位所有变成由试点单位与成果完成人(团队)共有所有。

  (1)赋权条件。即“赋权的成果应具备权属清晰、应用前景明朗、承接对象明确、科研人员转化意愿强烈等条件”。从中可知,赋权应满足以下四个方面的条件:

  一是赋权的成果权属清晰。权属不清晰的,不可以赋权,单位也没有资格赋权。

  二是赋权的成果是可以转化的,且有较好的转化前景。不可转化的科技成果,是没有必要赋权的。

  三是即将进入转化程序。“承接对象明确”表明单位已经完成了科技成果的推介,赋权就是使该科技成果更好地转化,因此赋权应在职务科技成果选定转化方式以后,从有利于该成果转化的角度决定是否赋权。

  四是科研人员有强烈的意愿。科研人员可以在“转化前赋予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先赋权后转化)”与“转化后奖励现金、股权(先转化后奖励)”之间作出选择。

  (2)成果类型。赋权的“成果类型包括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以及生物医药新品种和技术秘密等”。除技术秘密外,都是获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权属证书的,可统称为“有证技术成果”,赋权以后,应当办理“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以及生物医药新品种”权利人变更登记,由单位独有变更为单位与成果完成人(团队)按份共有。对技术秘密赋权,应签订赋权协议,使成果完成人(团队)凭协议享有对该技术秘密的转让权。

  (3)对试点单位的要求。赋权是对职务科技成果进行产权激励,性质上仍属于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国科发区〔2020〕128号文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要求试点单位“建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赋权的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和决策机制”。其实,这就是试点单位要通过试点着重解决的。试点单位要有试点的意愿,有较好的成果转化基础,有开展赋权试点的必要性。

  (4)赋权程序。国科发区〔2020〕128号文规定了赋权的流程如下:

  一是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在团队内部协商一致,并书面约定内部收益分配比例等事项。团队应就是否进行职务科技成果赋权(即先赋权后转化)及团队内部的分配比例协商一致。团队选择了赋权,就意味着放弃“先转化后奖励”。尽管科技成果转化奖酬金的分配属于工资薪金,但分配比例还是要求团队内部协商一致。如果团队内部不能达成一致,则不能选择赋权。

  二是指定代表书面向单位提出赋权申请。“指定代表”应是团队成员共同推选的,当然也可以团队名义提出申请,即团队全体成员在申请书上签名,并附上“书面约定”。申请书应载明成果权属情况、应用前景、承接对象,并表明科研人员转化意愿强烈等。

  三是试点单位进行审批并在单位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试点单位审核赋权的成果是否符合“权属清晰、应用前景明朗、承接对象明确”等条件,审核其书面约定,是否是其真实意愿的表达。符合赋权条件的,应审批同意,并在本单位公示。

  四是试点单位与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签署书面协议,约定转化科技成果收益分配比例、转化决策机制、转化费用分担以及知识产权维持费用等。转化科技成果收益分配比例就是赋权比例,并按赋权比例分担转化费用和知识产权维持费用等。转化决策是否按照赋权比例决策,或者授权完成人(团队),或者授权单位决策。这也是需要通过试点探索转化决策机制的。这些事项应在单位的赋权管理制度中作出规定。

  五是办理相应的权属变更等手续。上述涉及完成人(团队)内部约定的书面协议和试点单位与完成人(团队)之间签署的协议共两份协议,以及完成人(团队)指定代表提出的书面申请。

  (5)赋权的选择。以转让、许可方式实施职务成果转化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规定,科研人员取得的现金奖励可以减按50%计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选择赋权激励的,适用《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财产转让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是20%,不可以享受财税〔2018〕58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以作价投资方式实施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先赋权后转化,只需办理一次工商注册手续,因而可简化有关手续,即以赋权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成果完成人(团队)可获得股权,并可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规定的递延纳税政策。同时,对于以赋权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国科发区〔2020〕128号文规定“应完善相应的法人治理结构,维护各方权益”。

  五、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赋权

  根据国科发区〔2020〕128号文规定,“长期”是指“不低于10年”,即试点单位可赋予科研人员不低于10年的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当然,低于10年也是允许的,因为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利权的有效期只有10年,自申请之日起计算,在取得授权时,其有效期限已经低于10年了。

  与科技成果所有权赋权相比,其使用权赋权不涉及权属转移,不涉及权属变更登记,赋权程序相对简单一些:

  (1)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向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成果转化实施方案,由其单独或与其他单位共同实施该项科技成果转化;

  (2)试点单位进行审批并在单位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

  (3)试点单位与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签署书面协议,合理约定成果的收益分配等事项。

  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有助于贯彻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所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与本单位的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规定的权益”,也有助于科研人员通过兼职和离岗创办企业实施职务科技成果转化。

  赋予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不涉及收益权分配,收益分配须另行约定。

  六、赋权与确权的区别

  国科发区〔2020〕128号文规定的赋予科技成果所有权和长期使用权是职务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该成果权益的处分,而确权的情形一般有以下三种:

  (1)确认科技成果的权利状态。科技成果包含国科发区〔2020〕128号文规定的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以及生物医药新品种和技术秘密等一种或多种类型。确权是指确认上述每一种类型的知识产权是否处于法律保护状态。属于专利权的,要确认是否按规定缴纳了年费。没有按照规定缴纳专利年费,就是放弃专利权,不再受专利法保护。属于技术秘密的,要确认该技术信息是否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即要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处于保密状态,如果处于公开状态,或已经公开了,则不是技术秘密;二是具有商业价值,保密是为了获取商业价值,没有商业价值就没有必要保密;三是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即该措施能够确保该技术信息处于秘密状态,不被泄露。

  (2)确认科技成果权利归属。《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二条规定:“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执行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等单位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上述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确权是指确认科技成果归单位所有还是个人所有,或者单位与个人共同拥有。有人主张,确权就是确认职务科技成果归该成果完成人所有,或单位与该成果完成人共同所有。这一主张不符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二条规定,也没得到科技界的认同。

  (3)确认科技成果完成人获得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奖励和报酬的权利。这实际上是确认科技人员是否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了重要贡献,做出了重要贡献则取得了获得奖励和报酬的主体资格。当然,职务科技成果的赋权对象是该成果的完成人。

  可见,赋权与确权不是一回事,不可混淆。

  七、加强赋权科技成果管理

  赋权科技成果是指赋予科技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的职务科技成果,以区别未被赋权的职务科技成果。对于赋权科技成果的转化,国科发区〔2020〕128号文提出了管理要求。

  (1)要求试点单位“通过年度报告制度、技术合同认定、科技成果登记等方式,及时掌握赋权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同时,试点单位领导人员在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免除追究其在科技成果定价、自主决定资产评估以及成果赋权中的相关决策失误责任”:一是履行了勤勉尽职义务;二是严格执行决策、公示等管理制度,前提是建立了决策、公示等管理制度,这也是勤勉尽职范畴;三是没有牟取非法利益。此处的免责范围比《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第二部分第(十)条规定的“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更宽。

  (2)要求获得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勤勉尽职,积极采取多种方式加快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将赋权科技成果向境外转移转化的,应遵守国家技术出口等相关法律法规”。

  (3)在赋权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中,须遵守以下规范:一是鼓励首先在中国境内转化和实施;二是“国家出于重大利益和安全需要,可以依法组织对赋权职务科技成果进行推广应用”;三是涉及国家秘密的,应严格执行科学技术保密制度,加强保密管理;四是加强科技伦理管理,严格遵守科技伦理相关规定,确保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安全可控。

  八、赋权并不是破解科技成果转化难的灵丹妙药

  赋权在以下两种情形下是很有利的:一是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赋权可大大简化股权奖励程序,提高效率,也可扫除科研人员享受股权奖励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的障碍;二是有助于科研人员通过兼职或离岗创办企业的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科研人员可通过以下两种途径获得转化科技成果的权利:一是通过赋权获得科技成果的部分所有权,再向单位受让剩余部分的所有权,即可获得该成果的所有权;二是科研人员也可通过赋权获得科技成果使用权。例如,科研团队要在江苏产业技术研究院转化科技成果,就必须取得转化该成果的权利。

  如果以转让、许可、与他人合作等方式转化科技成果的,赋权是没有必要的,甚至因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从而使科技人员获益减少,而且操作程序更加复杂。

  赋予科技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如果参与赋权的成果完成人数越多,则赋权的难度越大及复杂性增加,进而会增加该成果转化的难度或障碍。这表明,赋权只是在特定的情况下有效,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一项措施而已,并不是扫除成果转化障碍的灵丹妙药,不可盲目使用。

  是否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应在科技成果有明确的承接对象,并确定合适的转化方式时,由科技人员自主选择,切不可不问青红皂白,搞一刀切。否则,赋权不但不能提高成果转化效率,反而会给科技成果转化添堵。

  总之,深刻领会科技部等9部门印发的《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国科发区〔2020〕128号)的核心要义,准确把握赋权的原理,才能用好赋权,以更好地推进科技成果转化。

  【关于作者】

  吴寿仁,曾任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体制改革与法规处处长,上海市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所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现任上海市科学学研究所副所长。著有《科技成果转化操作实务》《科技成果转化疑解》《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导读》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案例解析》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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