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系列案例解析(四)—上海交通大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案例分析

日期:2020-04-29        来源:《科技中国》2020年第四期pp.6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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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吴寿仁(上海市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所)

  一、案例基本情况

  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案施行以后,上海交通大学(以下简称上海交大)坚持“市场导向、规范管理、协调推进、激励创新”的原则,在导向上从追求成果数量向追求成果质量转变,从注重成果产生向注重成果转化转变,统筹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与人才培养,建立了由主管校领导牵头、各部门各司其职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协调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体系、制度体系、服务支撑体系。上海交大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国家科技成果转化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及时制定了成果转化规章制度,并加强政策宣贯落实,使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有章可循,使科技人员名利双收。2017—2018年间,上海交大实施科技成果交易458项,其中科技成果转让收入为6787万元,许可收入为33241万元;作价投资38项,作价金额12188万元,成立企业12个。

  (一)部门职责分工明确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前承科学研究,涉及人才、知识产权、成果资产、科研经费、政策法规等多个要素,需要多个部门协调配合,不是一个部门或机构可以独自承担的。上海交大在梳理现有部门职责分工的基础上,明确有关部门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职责分工。

  科研院: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办理知识产权申请、登记、备案等与科技成果的形成有关的事务。

  上海交通大学先进产业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上海交大产研院):负责知识产权转让、授权许可、作价入股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包括相关技术合同的审批,科技成果类过渡性资产管理。

  党政办法务室:负责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过程中有关合同的审核、纠纷解决、诉讼仲裁等法律事项。

  国资办:负责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形成稳定的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包括产权登记、入股企业的监管等。

  人力资源处:负责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特点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与聘任、岗位管理和考核评价制度,完善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财务计划处:负责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技术转让、授权许可、作价入股等相关奖酬金的支出以及转化收入的核算。

  另外,还涉及相关院系、研究所、附属医院等科研部门,以及产业集团、科技园、孵化器等机构。

  (二)上海交大产研院承担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职责

  上海交大产研院成立于2009年12月,作为学校的二级直属单位,定位为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重要载体,科技与经济结合的“桥梁”与“纽带”,以价值提升为核心目标,为科研团队的成果转移转化提供两方面的服务:一是“过程服务”,指导科研团队完善研发成果;二是“模式服务”,根据科研团队及科技成果的实际设计合适的发展模式。产研院采取以下三项措施提升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质量:一是汇聚政府、社会、企业、学校等各方资源;二是努力突破人才集聚、利益分配、技术转移、开放合作等传统机制的制约;三是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合作,撬动社会资本等。

  经过十余年的运作,上海交大产研院取得了不少荣誉和资质,并逐步形成四化特征:一是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模式的体系化;二是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的专业化;三是技术转移人才发展的职业化;四是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途径、载体的多元化。2015年,被国家科技部认定为“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2016年,经上海市技术转移协会认定,成为第一批“上海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同年12月,荣获2016国际创新创业博览会“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奖”。

  在科技成果转移体系建设上,上海交大产研院构建了“院部机构+协同创新机构+地方研究院”三个层次组织架构,并配套设立了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院部机构:产研院院部设有技术转移部、战略研究部、项目事业部、综合办公室四个职能部门。

  知识产权管理公司:学校设有上海交大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上海交大知识产权处置的专门通道。

  协同创新机构:产研院下设协同创新发展研究中心、零号湾创新创业中心、生产性服务业研究中心、新能源车网示范创新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科普视频中心等十余个跨学科的产业技术协同创新机构。

  地方研究院:产研院先后组建了上海交通大学深圳研究院、上海交通大学苏北研究院、上海交通大学无锡研究院、上海交通大学中原研究院、上海交通大学大理研究院、上海交通大学四川研究院等十余个服务地方科技经济发展的产业技术研究机构。

  (三)加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制度建设

  上海交通大学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很有特色,成效也较显著。之所以如此,就是因为很重视制度建设。

  (1)形成“1+3+6”文件体系。自2015年起,上海交通大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国家法律和相关政策,结合本校实际,先后制定了《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意见(试行)》《科技知识产权及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职务发明管理办法》《知识产权申请和维持基金管理细则》《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管理细则》《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实施细则》《科技成果转化合同订立及审批管理细则》和《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收益分配细则》,共8个文件,先后于2015、2016两年悉数出台。当时还谋划了《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和《科技知识产权转化工作绩效考核实施细则》两个文件,以形成1个实施意见,3个管理办法和6个实施细则的“1+3+6”文件体系。

  2016年以后,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有关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政策文件。随着这些新文件的不断出台,上海交大已经出台的8个文件中有6个文件需要及时进行更新,这6个文件分别是《关于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实施意见(试行)》《科技知识产权及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管理细则(试行)》《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实施细则(试行)》《科技成果转化合同订立及审批管理细则(试行)》和《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及收益分配细则(试行)》,于2018年进行了修订。

  (2)转化方式选择。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上海交通大学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方式选择上,各有侧重。一是强化科技成果许可,可以采取普通许可、独占许可、专利直通车等方式转移科技成果;二是鼓励以科技成果转让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可以采取以买断的方式转让科技成果;三是有条件地选择作价入股方式,即在确保能够获得足够资源的前提下,可以采用作价入股方式;四是对于知识产权归属比较复杂的科技成果,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将科技成果转移给个人,由个人实施转化;五是规范联合开发,即对联合研发项目涉及的知识产权,实行合同化管理。

  (3)畅通科技成果作价入股通道。以科技成果折价入股的,持股主体分以下三种情形:一是以学校独资的企业法人,包括交大产投集团、出版社、后服集团及其独资下级公司,都有资格作为持股主体,因为这些机构都是上海交大的全资公司;二是经学校批准同意,将科技成果转让或授权给该成果的完成人,由该完成人为作价投资的持股主体,对包括以直通车方式和特许方式转化科技成果取得的股权进行代持;三是除上述情形之外,由上海交通大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为持股主体。

  (4)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主体。上海交通大学分以下三个层次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一是学校转化。是指由学校层面设立的各类技术转移转化机构,包括产投集团、科技园、技术转移中心和专门研究院,负责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二是院系转化。是指由院系层面设立的各类技术转移转化机构负责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如由电院、材料学院等设立的促进中心等机构实施的转移转化。

  三是成果完成人实施转化。是指由科研团队成员负责其完成的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工作。由成果完成人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可以由学校、院系和团队协商产生且三方均认可的人选代持股权。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科技成果完成人自主创业,并负责相关产品生产或服务。

  (5)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该基金由产研院负责日常管理和运作,基金主要来源于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净收益提留。使用该基金,10万元(含)以下的,由产研院审批;超过10万元的,由主管校领导审批。

  申请较大数额转化基金资助的,申请人需提交《科技成果转化基金项目任务书》,由产研院组织专家论证会,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决定是否资助。如有必要,申请人还需与产研院签订《科技成果转化基金项目协议书》。

  转化基金主要用于以下活动或支出的资助:一是对具有孵化培育价值的成果进行资助;二是支付满三年后且有价值的专利维持费;三是支持集成某一产业专利技术,形成专利池;四是对团队原创技术开展专利分析、专利布局;五是为形成新的技术标准所进行的研究。

  (6)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流程。上海交大形成了从发明披露到成果推广、收益分配、经费认领的全链条管理流程。

  一是发明披露。因上海交大科研院负责与科技成果形成有关的事务,为加强从成果的形成到转化之间的衔接,2018年上海交大新修订的文件明确规定,由科研院向产研院披露科技成果以及即将失效的知识产权类科技成果。产研院获得了科技成果信息后,组织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科研院与产研院之间密切合作,是做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前提。

  二是成果分析与评估。上海交大产研院与学校图书馆合作,为专利成果提供检索分析服务。同时,产研院与科技服务中介合作,为发明成果提供潜在市场分析、专利布局等服务。

  三是成果熟化与推介。上海交大产研院为科技成果提供技术盘点、授权模式规划、技术转移、产品设计分析服务,并对每一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安排项目经理跟踪负责,协助成果完成人开展校企、校地合作,引入资本投资,将科技成果推向市场。例如,2017年6月,上海交大产研院代表学校参加“中国高校科技成果交易会”,发布了24个入选项目,吸引百余家企业前来咨询,现场与5家企业达成意向签约,涉及金额近千万元。

  四是收益分配。2016年的文件规定,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分为以下两个层次:一是科技成果转化及处置收益按20%∶20%∶60%比例,在学校、院系和科研团队之间进行分配;二是学校收益部分按20%∶40%∶40%比例,分别用于申请基金、转化基金、产研院培育经费。2018年对成果转化文件进行了修订。

  五是经费认领。为精简办事流程,上海交大在纵向、横向课题经费之外,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类项目立项和经费认领纳入平台化管理,将该类项目的管理统一录入到学校现有的科研管理信息平台。2017年,上海交大产研院与科研院沟通协调,将经费分配比例纳入到网上科研管理信息平台。

  (7)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评估评价机制。上海交大通过专家评议、尽职调查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等方式对科技成果评估评价制定相应的操作办法,作为学校决策的参考依据。实行专家评议的,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包括法律、管理、财务、投资、行业及科技领域专家。

  (8)加强成果转化制度的贯彻落实。上海交大产研院下了比较大的力气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及成果转化的宣讲。

  二、案例分析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涉及主体多、要素多、环节多,加之方式多样,要做好这项工作很不容易。从上海交大上述情况来看,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做法上,起步较早,起点较高,做法与经验比较有特色,可圈可点的地方不少。

  (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定位比较准确

  上海交大一直以来比较重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2009年设立了产研院,并将产研院定位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推进主体。新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颁布实施以后,上海交大及时做出“两个转变”和“两个统筹”的调整,即从追求成果数量向追求成果质量转变,从注重成果产生向注重成果转化转变;统筹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统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与人才培养。从中可以看出,上海交大高度重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摆在与科研、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同等重要的位置。

  只有认识到位了,措施才能到位。措施到位了,才能有力地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才能充分发挥成果转移转化对科研、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的促进和提升作用。一些高校、一些高校的一些学科已经尝到了这方面的甜头。

  (二)组织体系比较健全

  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需要强有力的组织作保证。为强化组织保障,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是在学校层面,由主管校领导牵头,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其中,科研院及时向产研院沟通科技成果及有关知识产权情况。从科技成果的产生到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从管资产、管人才和管经费,到合规性审查,各相关部门边界清晰,分工协作,形成完整的职能体系。这是做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组织保证。

  二是充分发挥各方面的力量,在学校层面,由产研院行使技术转移职能,负责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一些院系、附属医院设立了技术转移机构的,由院系、附属医院的技术转移机构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支持科研人员对其完成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

  三是产研院构建了“院部机构+协同创新机构+地方研究院”三个层次的组织架构。在地方研究院,也设立了一些政产学研相结合的创新中心,借助相关力量推进科技成果的转化。上述三个层次的组织体系,纵向到底(到地方、到科研团队、到科技人员个人),横向到边(包括院系、附属机构),基本覆盖了各个方面。

  (三)文件体系比较全

  上海交大“1+3+6”的文件体系涵盖了成果转移转化的方方面面,对成果转移转化的相关方面都规定得较为明确。“1”是总体规定,规定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基本关系、基本制度等;“3”是指3个专门规定,“6”是指6个实施细则。上述文件的出台,上海交大做足了准备工作:一是认真梳理并吃透了国家政策法规。例如,新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于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2015年国庆节后上班第一天,即2015年10月8日,笔者时任上海市科委体制改革与法规处处长,就应上海交大科研院的邀请,前去研讨如何贯彻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二是对上海交大的现状与问题进行了认真梳理。上海交大在成果转移转化方面有一定的基础,也积累了一些经验。在总结已有经验的基础上,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制定学校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制度。三是配备了一支专业能力比较强的技术转移专业人才队伍。

  随着国家新政的不断推出,上海交大也对上述文件体系及时进行了修订,以更好地贯彻国家成果转化新政,也真正做到了与时俱进。

  文件出台是基础,关键在落实。为此,上海交大组织了一系列的政策宣讲,并提供比较周到的服务。

  从文件结构看,基本涵盖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各个方面,但从这些文件规定看,可以发现:一是没有包括科技成果离岗创新创业的规定或细则,也许对高校教师来说,离岗创新创业的需求不大,但这方面的规定不能缺失;二是对技术经理人或对为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的激励政策也缺失;三是发明披露的规定,对科技人员权利义务方面的规定,不够明确。

  (四)产研院功能强大

  从产研院“院部机构+协同创新机构+地方研究院”三层组织架构来看,有三个方面的职能:一是技术转移管理职能,负责管理上海交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包括组织科技成果供需对接、科技成果转移项目合同的审批、转化基金管理、相关政策文件起草与落实等;二是技术转移职能,为科技成果项目设计转移模式,并推进科技成果转移项目的成交等工作;三是组织实施产学研合作,管理学校产学研合作组织,设立了若干协同创新中心,并与地方合作共建了多家地方研究院,通过组建产学研合作组织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同时,产研院设立了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承担技术转移公司的职能,作为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持股主体。不过,知识产权管理公司只是一个持股主体,不作为技术转移的运营主体。由一个机构统揽学校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有利于集成校内外资源,形成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合力。

  (五)制定了比较完整的操作办法和程序

  上海交大设计了比较完整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操作流程,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成果转化的总体流程是成果披露→成果分析与评估→成果熟化与推介→收益分配→经费认领,分五个步骤;二是按照科技成果转让、许可、作价投资和科技成果完成人实施转化四种转化方式分别规定了操作条件和程序;三是制定了科技成果定价流程,分别制定了专家评议、尽职调查和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的操作办法。对于关联交易的,需在技术交易市场上挂牌交易。符合相关条件的,就按照相应的程序操作。对于每一项操作,均设计了相应的表格,画出了流程图,一目了然,方便操作。这套操作体系比较完整。

  (六)根据科技成果与科研团队的具体情况设计转化方式

  上海交大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对各种转化方式有所侧重:一是强化科技成果许可;二是支持以买断的方式将科技成果转移至受让方;三是满足相应条件的,可以选择作价投资或授权成果完成人实施转化;四是规范合作转化方式。从实际操作的案例来看,对于每一项成果的转化方式,都是根据该成果的特点、科研团队和投资者的实际,洽谈并设计出合适的转化模式,目的是充分利用国家政策和投资者的资源,发挥好科研团队的积极性,又更好地保障学校的利益。

  三、案例点评

  从上海交大案例可知,高校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需要处理好以下关系。

  (一)摆正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位置

  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认识是否到位,决定了它的定位,将它摆在什么位置。定位好它的位置,就是要摆正科技成果转化与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之间的关系。科技成果转化的定位找准了,各种关系摆正了,才能衔接好科技成果转化与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的关系。这是做好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前提。据说,某高校高度重视科技成果转化,支持科研人员与企业开展横向合作,“四技合同”成交额明显提高了,科研人员尝到了甜头。因申请纵向课题的项目数量减少了,被教育主管部门批评为只注重经济效益而不重视科研。当然,不能认为与企业的横向科研活动就不是科研。也许一开始时,解决企业的技术问题,科研水平不高,但随着企业的技术需求越来越旺盛,技术创新能力的不断提高,科研水平也会相应提高,也照样可以发表高水平的论文,也有可能与企业联合申请纵向科研项目。如果单纯地申请纵向科研项目,而且纵向课题不是来源于现实需求、解决现实问题,则科研会脱离实际,也许可以发表高水平的论文,但这样的科研水平仍是空中楼阁。

  (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定位决定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组织体系和政策体系

  有的高校建立了由校长任组长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领导小组,校长亲自抓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校长亲自抓,校内人、财、物、政策等均能较好地到位。有的高校没有理顺科研、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关系,科研、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科技园区等分别由不同的副校长分管,因内部关系比较复杂,相关工作推进比较艰难。

  (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要理顺体制机制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需要科研、科研管理、人才配置、资产监管、经费保障等方面配合密切,需要理顺从科研到成果转移转化各环节,需要充分发挥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人员(包括技术经理人)等的积极性。这就要求部门职责分工明确,各司其职,且责任到位。只有这样,表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校内体制机制比较顺畅。体制顺,机制才能顺。体制不顺,机制则很难顺畅。体制机制不顺,资源配置的效率不可能很高,人才的积极很难发挥出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就会遇到障碍。

  (四)政策要明确,流程要优化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核心是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的积极性,而积极性的发挥,取决于学校、院系和科技人员的利益关系是否调整到位,以及科技人员之间的奖酬金分配是否调整到位。这些需要学校制定相关政策予以明确规范。同时,也要调整好科研团队内部的科技人员、科技成果完成人与科技成果转化人员之间的利益关系,各方力量要形成合力。

  【关于作者】

  吴寿仁,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体制改革与法规处原处长,上海市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所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著有《科技成果转化操作实务》《科技成果转化疑解》和《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导读》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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