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转化若干热点问题解析(三十一)—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导读

日期:2020-04-01        来源:《科技中国》2020年第一期pp.6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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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吴寿仁(上海市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所)

  国家采取财政、金融、投资、科技、人才和税收等措施支持企业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企业发挥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作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有十多个条文关于企业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措施,充分体现了企业在成果转化中的主体作用。本文对企业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政策进行梳理并予以导读。

  一、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导读

  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税收优惠政策,自1996年施行以来,一直作为促进科技创新、加强成果转化的重要政策之一,其作用越来越凸显。国家从加大适用范围、扩大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范围和提高加计扣除比例等方面,不断加大减税力度。同时,不断简化手续,持续加大加计扣除政策的落实力度,提高企业对政策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目前,有关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政策文件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685号)、《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这些文件都对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作出了规定。

  (一)研发活动的内涵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规定,“本通知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其中,“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是原创性研发活动,只有规模较大、创新能力较强的大企业才有能力进行这样的研发活动;“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和“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占企业研发活动的绝大多数,而这两类活动都是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对于一项活动是不是研发活动,财税〔2015〕119号文给出了正面列举和负面列举的判断方法,符合正面列举的肯定属于研发活动;具有负面列举的排除情形的,不属于研发活动;介于两者之间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判断。

  正面列举。财税〔2015〕119号文第二条第4项规定,“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包括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都是企业研发活动,其发生的费用,可以税前加计扣除”。创意设计是创造性活动,也列入研发活动范围,予以政策支持。

  负面列举。财税〔2015〕119号文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以下7类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其中,前4类活动虽是科学技术活动,但不具有创造性或创新性,因而不是研发活动;后3类活动虽然有创造性或创新性,不属于科学技术活动,不属于政策支持范围。

  (二)研究活动与开发活动

  企业研发活动是研究活动与开发活动的简称,包含了研究、开发两类活动。《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七条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研究是指为获取并理解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开发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

  研究活动,是指获得新知识或新认识的活动,主要包括:为获取某种知识而进行的活动,如研发项目的可行性论证;研究成果的应用研究、评价和选择;材料、设备、产品、工序、系统或服务的选型、替代、设计、评价与选择等研究。研究活动具有以下特点:一是获得一种知识;二是目的是解决产品开发、工艺开发中的材料、设备、工序等选择、使用的不确定性;三是没有直接的经济价值,必须经过进一步的开发应用,才具有经济价值。

  开发活动,是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产品开发,主要包括:生产原型和模型的设计、建造和测试;工具、夹具、模具和冲模的设计;材料、设备、产品、工序、系统或服务的设计、建造等。开发活动有以下特点:一是它一般是在研究活动基础上进行的;二是应申请并取得知识产权;三是可以持续带来确定的收益。

  (三)加计扣除与“四技合同”

  对应于技术合同类型来说,尽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都是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但这些活动是否都可享受加计扣除政策?该如何享受?

  (1)技术开发活动。企业委托高校、科研机构、其他企业或组织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等,需签订技术开发合同,所支付的费用,属于财税〔2015〕119号文第二条第1款的“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可以根据该款规定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但是,并不是企业支付的所有费用都可以享受加计扣除,可以分为以下四种情形:

  一是委托方与受托方无关联关系,双方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则按照委托方支付给受托方开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这是简易算法,不需要受托方提供研发费用明细,操作方便。

  二是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则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且也只能按照符合财税〔2015〕119号文第一条第(一)款所列费用明细的研发费用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

  三是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根据《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规定,可以列入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但根据财税〔2015〕119号文规定,还是要区分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两种情形进行加计扣除。

  四是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2)签订技术转让合同。企业利用受让于高校、科研机构、其他企业或组织的科技成果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等,企业所支付的科技成果转让费,应结转为企业的无形资产,该无形资产的摊销费可列为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企业的无形资产必须用于研发活动,才可以摊入研发费用,并列入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

  (3)签订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合同。企业在研发活动中,总会碰到这样或那样的专业技术问题,向高校、科研机构、其他企业或组织进行咨询,或者委托其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或技术培训活动,是企业研发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所支付的技术咨询费、技术服务费、技术培训费可以列支企业的研发费用,是企业研发活动的重要组成部门,按理可以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但在实操中却是不可以的。主要原因在于,对于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机构或人来说,是科技知识的直接应用,不具有创新性,不属于研发活动。

  (四)特别提示

  对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落实,要注意以下几点。

  (1)企业的研发活动可否享受加计扣除政策主要取决于专家的判断。专家主要从立项依据(包括国内外现状、水平和趋势、开发目的等)、研发内容、技术路线,以及项目预期目标及其创新性、先进性等方面作出判断。

  (2)可按照专业领域、研发方式、研发内容等进行立项,项目不宜过大或过小,研发周期不宜过长。

  (3)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八条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应按照项目立项时对项目是研究还是开发或者处于研究阶段或开发阶段进行界定,并据此核算研发费用。如果在立项时无法做出判断,则计入当期损益。

  (4)符合条件的开发费用可确认为无形资产。企业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九条规定确定开发阶段的支出,符合资本化处理条件的,才进行资本化,避免虚增利润。

  由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一项比较成熟且受益面已经比较广的政策,对于研发费用如何核算,如何加计扣除,在此就不再赘述了。

  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的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导读

  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对高新技术企业给出的定义看,科技成果转化既可认为是高新技术企业的典型特征,也是一家企业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以及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必由之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中均有不少有关科技成果转化的规定。

  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要把握好研发活动、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科技人员五者之间的关系。

  (一)评价指标之间有内在联系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评价指标是根据上述五个要素设定的,而上述要素之间的内在逻辑是:(1)企业将人财物投入研发活动,这些投入一部分变成企业的资产,一部分列支为费用,即研发费用;(2)研发的结果是知识产权成果;(3)对知识产权成果进行转化,变成可以在市场上销售的产品(服务),即科技成果转化;(4)科技成果转化所取得的收入就是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5)上述活动的组织、人财物的配置和知识产权的管理等,都会影响企业研发、成果转化的效果与效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基本上就是按照这个逻辑来设定的。

  (二)研发与成果转化的关系

  首先,企业研发活动基本上属于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但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中,又将两者严格区分开来:研发活动是指将科技知识、科技信息等进入公知领域的成果转化为企业的专利权、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成果,而成果转化活动是将这些知识产权成果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企业以项目为单位核算研发费用,一项研发活动可以取得多项知识产权成果。企业应以知识产权件数核定成果转化活动,一件知识产权可以转化为一个或多个产品(服务)。一个产品也可以是多件知识产权转化而成的。

  (三)知识产权是一项非常重要的要素

  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既要对知识产权进行定量和定性两个方面的评价,又在其它认定指标的评价中用知识产权作为限定性因素。

  (1)在定性评价方面,需要专家就企业的知识产权是否“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作出判断,如果回答是“否”,就完全否定了该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2)在定量评价方面,根据该企业知识产权的拥有量进行评分,总分为30分,分为“技术的先进程度”“对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知识产权数量”和“知识产权获得方式”4个二级指标,由专家以打分方式作出评价。

  (3)分类评价。在定量评价中,知识产权分Ⅰ类和Ⅱ类两种类型。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按Ⅰ类评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按Ⅱ类评价。Ⅰ类知识产权一般是对产品或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作用,可以在其有效期内发挥作用,因而可以多次使用,而Ⅱ类知识产权一般起辅助作用,只可在评价周期内使用一次。

  (4)在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的评价中,也是基于知识产权。将一件知识产权成果转化为产品、服务、工艺、样品、样机等的,视为一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评审专家根据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数量来评价其转化能力。企业若要获得A档的评分,即转化能力强,则年均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数不低于5项,一个评价周期内不得低于15项。对于净资产增长率和销售收入增长率都不高的企业来说,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应当在B档以上,否则企业创新能力评价总分难以达到71分及以上。

  (5)在对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评价中,也需要用到知识产权,即高新技术产品的核心技术必须拥有知识产权,因为高新技术产品是知识产权成果转化的结果。凡是不拥有知识产权的产品不能视为高新技术产品,其收入不能计入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尽管这种判定方式有一定道理,但一件产品涉及面较广,仅有知识产权还是不够的。

  (四)以目录为标准判定高新技术

  对于高新技术,国家划定了明确的范围——《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如在该领域规定的范围内,可视为高新技术。如果在其中找不到对应项的,则不能视为高新技术,不能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是不是在该领域里,由评审专家作出判断。

  在该领域里,包含了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也就是说,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科技成果转化服务都是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国家对此是大力扶持的。

  (五)对科技人员的判定

  无论是研发还是成果转化,都是由科技人员完成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包括三部分:一是从事研发的科技人员,即研发人员;二是从事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包括科技成果转化人员;三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指引》进一步规定,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人员。至于什么是“相关技术创新活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指引》均没有给予明确的解释,应该主要是指技术服务、技术支持、科技成果应用等活动。

  (六)企业的研发与成果转化要有制度保障

  资金、技术、人才等要素是如何组织起来的,如何发挥作用,取决于企业的研发组织管理水平。对于企业的研发组织管理水平的评价,由专家从研发的组织管理制度、研发条件、成果转化和科技人员的管理与激励等四个方面进行评价。当然,专家是根据企业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价的,这些制度是否有效执行,是否发挥作用,仅仅依据所提供的资料,专家只能作出大致的判断。

  如果一家企业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认定程序、认定办法有充分的认识,依据其中的内在逻辑加强研发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完善内部制度,强化制度的运行,不仅可以享受政策红利,还可享受管理红利。

  三、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导读

  国家历来重视发展技术市场,鼓励技术交易,自实行技术合同制度以来,对技术转让收入实行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等就该政策的执行作出了规定。

  (一)受益对象是居民企业

  受益对象是居民企业,即“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包括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这类企业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或者说,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高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都是居民企业,都是受益对象。

  (二)享受减免税优惠的技术

  财税〔2010〕111号文和财税〔2015〕116号文均规定,“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技术,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的外观设计”。这些技术因有权属证明,比较容易作出判断,有利于进行政策适用和监管,可以防止打政策的“擦边球”。当然,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范围就比较小了,即技术秘密(专有技术)就不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如果转让的技术包括技术秘密和专利技术,则要将这两者区分开来,否则影响这一政策的享受。

  (三)技术转让的涵义

  财税〔2010〕111号文和财税〔2015〕116号文规定,技术转让有两种情形:一是技术的所有权转让,即让与人不保留该技术的任何权利,全部让渡给受让人,即受让人取得该技术的所有权,包括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二是技术的实施许可,即受让人取得实施该技术的权利,让与人可以保留也可以不保留实施该技术的权利。

  (四)应当签订技术转让合同

  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和财税〔2010〕111号文规定,技术转让必须签订技术转让合同,且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不过,在实操中往往将审批与认定登记结合在一起。

  签订技术转让合同时,如果涉及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的,要区分两种情形:一是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即为实施技术转让项目,让与人必须向受让人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含技术培训)所取得的收入,也就是通常所称的“一技带二技”,可以计入技术转让收入;二是不属于前面情形的,不可计入技术转让收入,应分开来核定。

  (五)技术转让所得的计算

  国税函〔2009〕212号文第二条规定,“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每一项技术转让,都是按照这一公式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将一年中所有项目的技术转让收入汇总,就是当年企业技术转让所得。

  (六)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的计算

  国税函〔2009〕212号文第三条规定,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

  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是一项实施了30多年的政策,操作流程已经很完善,有关的解读已经比较多,在此就不再多赘述了。

  四、产学研协同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导读

  国家有关文件对产学研协同的方式、方法、路径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规定,包括:

  (一)《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

  第四条第(二)款提出,“对面向应用、具有明确市场前景的政府科技计划项目,建立由骨干企业牵头组织、科研机构和高校共同参与实施的有效机制。”这是对政府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提出的要求,即应用类科技项目应当由产学研共同承担。实践证明,在产学研合作中,企业处于主导地位的,且提得出研发目标,在研发过程中善于组织并整合高校院所资源的,往往能取得预期成果,合作效果较好。

  (二)《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

  第(六)条规定,“引导支持企业增加基础研究投入,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联合开展基础研究,推动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的紧密结合”。这一规定可抓住以下要点:一是发挥好中央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不仅要注重对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的投入,还要引导企业增加基础研究的投入;二是在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安排时,应注重采取产学研结合的方式实施;三是在项目布局时,要注重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结合;四是目标是引导和促进企业提高原始创新能力。

  (三)《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9号)

  第二条第(二)款提出,建立企业、科研院所、高校良性互动机制,促进技术转移转化。这是对产学研结合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提出的目标要求,也是一项实现路径和重要的举措。

  (四)《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

  第(八)条提出,“探索在战略性领域采取企业主导、院校协作、多元投资、军民融合、成果分享的新模式,整合形成若干产业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是产业创新体系的核心载体,是产学研协同共同体的一种形式。中发〔2015〕8号文规定了产业创新中心的建设重点、建设方式、建设路径及运作模式。

  (五)《国务院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国发〔2017〕37号)

  该文件对产学研协同提出了两条措施:一是依托企业、联合高校和科研院所,建设符合发展需求的制造业创新中心,开展关键共性重大技术研究和产业化应用示范;二是推动建立一批军民结合、产学研一体的科技协同创新平台。制造业创新中心是制造业创新体系的核心载体,其建设主体一般是产学研三方合作,而科技协同创新平台,实质上就是产学研一体。

  (六)《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44号)

  有三个条文是有关产学研合作或协同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

  一是支持企业牵头会同高校、科研院所等共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技术交叉许可、建立专利池等方式促进技术转移扩散。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是国家技术创新工程提出的三大核心载体之一和六项任务之一。这表明,要继续加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建设。

  二是充分发挥学会、行业协会、研究会等科技社团的优势,依托产学研协同共同体推动技术转移。产学研协同共同体可以较好地解决产学研融合问题,解决科研资源分散、创新链分割问题,实现技术在共同体内无缝转移。

  三是鼓励有条件的高校设立技术转移相关学科或专业,与企业、科研院所、科技社团等建立联合培养机制。这是培养技术转移人才的重要措施。

  四是引导科研人员通过到企业挂职、兼职或在职创办企业以及离岗创业等多种形式,推动科技成果向中小微企业转移。这是对国发〔2016〕16 号文第(一)条规定的具体化,既是产学研结合的一种方式,也是技术转移的一条重要通道。

  (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全面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3〕8号)

  第(九)条规定,“支持行业骨干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建立联合开发、优势互补、成果共享、风险共担的产学研用合作机制,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支持联盟按规定承担产业技术研发创新重大项目,制订技术标准,编制产业技术路线图,构建联盟技术研发、专利共享和成果转化推广的平台及机制”。这里规定了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组建方式及其应当承担的职能。

  (八)《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

  第(九)条提出,“完善以科技成果为纽带的产学研深度融合机制,建立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各方参与的创新联盟,落实相关政策,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到国有企业或民营企业兼职开展研发和成果转化”。“产学研深度融合”是十九大报告首先提出的,是创新生态体系建设的关键。对于产学研如何深度融合,这里提出了四项措施:一是完善以科技成果为纽带的融合机制,这是推进产学研融合的一条重要途径,也就是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二是建立创新联盟;三是落实政策,国家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应当加强政策落地;四是支持科研人员到企业兼职转化科技成果。

  (九)《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

  对产学研协同提出了三条措施:

  一是建设由大中型科技企业牵头,中小企业、科技社团、高校院所等共同参与的科技联合体。这是由大中型企业主导下的产学研结合,而且突破了一对一的结合,是多个产、学、研主体之间的结合。

  二是推动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共同建立概念验证、孵化育成等面向基础研究成果转化的服务平台。

  三是推动产学研用合作建设工业互联网创新中心,建立工业互联网产业示范基地,开展工业互联网创新应用示范。

  这些措施都有不同的侧重点,要解决的问题和要达到的效果也有所不同。

  (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127号)

  第四条第(一)款要求高校院所“与企业通过股权合作、共同研发、互派人员、成果应用等多种方式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这里所列出的,既是产学研合作的方式,也是科研人员在企业兼职转化科技成果的主要方式。

  从上述文件可知,国家从不同的角度,提出多项推进产学研协同的政策措施,其中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成果熟化基地都是性质相同、功能相近的产学研合作载体。这些规定都是引导性的,表明国家重视产学研协同、重视科技成果从高校院所向企业转移,并将产学研协同作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有效措施之一。

  五、企业研发机构政策导读

  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必须具备必要的物质技术条件,即应当建立研发机构,国家文件对此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全面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3〕8号)

  第(二)条提出,“在行业骨干企业建设一批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支持企业开展技术成果工程化研究。加强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和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工作。对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以及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进口科技开发用品或科教用品的税收优惠政策”。虽然是在行业骨干企业建设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但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应当向行业企业开放,为行业企业提供成果转化服务。工程研究中心(ERC)一般是以一所高校院所的一个或几个有优势的专业为核心,吸收若干实力雄厚的企业参与,其主要任务是针对产业发展需要开展跨学科研究,并着力培养产业发展所需的工程技术人员。

  (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

  第(八)条规定,“优化国家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布局,按功能定位分类整合,构建开放共享互动的创新网络,建立向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有效开放的机制”。这里提出了三个政策导向:一是优化布局、结构调整,这是从这些机构建设的角度,强调布局,并实行优胜劣汰机制;二是构建开放、共享、互动的创新网络,这是从机构之间联系的角度,强化相互间的共享互动,形成创新网络;三是建立有效开放的机制,这是从运行的角度,要求各机构面向社会开放,为成果转化服务。

  (三)《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

  第(二十)条提出,“鼓励企业建立一批专业化、市场化的技术转移平台”。企业技术转移平台,实质上就是企业开放式创新平台,通过该平台输出技术,将不适宜由企业实施的技术转移到其他企业实施,从社会上引进企业需要的技术。一些企业实行开放式创新,一般都要建立这样的平台。有研究表明,企业实行开放式创新,加强技术转移,可以提高研发效率40%以上。

  (四)《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44号)

  第(五)条提出,“依托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建设一批聚焦细分领域的科技成果中试、熟化基地”。

  科技成果中试是指把实验室研究成果进行放大的实验活动,中试基地是指新产品中间试验的场所,其任务是对科技成果进行中间试验,不断研制出新产品的配方及生产工艺和样品,因此中试基地在科研和生产中起到桥梁与纽带作用。

  熟化是指为提高科技成果成熟度,将科技成果从不成熟向成熟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活动,使之达到可以直接应用的程度,包括验证所开发的新产品可以满足用户的要求,所开发的工艺可以在生产中使用。熟化基地是指专门对科技成果进行后续试验、开发的场所,应具有生产制造的条件。经过熟化的科技成果,应是可以直接进入生产应用的。

  中试、熟化基地一般以中试、熟化机构的面目出现,即依托企业建设中试、熟化基地,一般是指中试、熟化机构。这类机构也属于研发机构。这类机构的建设,有助于企业提高吸纳科技成果的能力,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

  (五)《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

  第(八)条提出,“依托大型科技企业集团、重点研发机构,设立重大技术装备创新研究院”。重大技术装备创新研究院也是一类研发机构,其目的是加强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增强重大技术装备的研发创新能力,提高装备的技术水平。

  从上述文件看,国家主要支持大中型企业、行业骨干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地方政府为增强企业研发创新能力,也支持企业建立研发机构,支持条件或门槛会相应会降低一些。不过,研发机构是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必不可少的物质技术条件。没有研发机构,何谈创新,何谈成果转化。无论国家是否给予财税政策支持,企业都应该建立研发机构,并不断强化研发能力建设。

  本文重点梳理了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技术转让、产学研协同和企业研发机构建设等政策,并进行导读。导读是基于笔者对政策的理解,目的是帮助读者理解并适用政策。实际上,惠企成果转化政策在数量上很多,政策措施也很细,涉及面比较广,包括金融政策、政府采购政策等,企业可根据需要查阅有关政策文件,并运用好相关政策措施,进而提高自身的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关于作者】

  吴寿仁,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体制改革与法规处原处长,上海市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所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科技成果转化操作实务》《科技成果转化疑解》和《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导读》等书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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