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新时期我国企业创新政策的几点思考

日期:2019-12-26        来源:《科技中国》2019年第十二期pp.4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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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朱焕焕 陈志(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

  企业是创新的主体,是国际经济竞争的实际参与者。经过多年持续投入积累和政策支持,我国企业创新能力得到了显著提升,华为、腾讯等一批优秀企业迅速崛起,步入全球最顶尖的创新企业之列。但也要清醒地认识到,我国企业创新整体状况仍难言乐观,尤其是在本次中美贸易战中,更是暴露了我国头部企业较少,缺乏掌握平台技术、核心技术的“单项冠军”等痛点。究其原因,当前,我国企业创新政策供给与需求之间存在巨大“鸿沟”,创新仍未成为企业生存和发展的第一需求。面对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以及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态势,企业创新政策需要针对存在的薄弱点、冲突点和空白点,精准施策,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和动力,切实提高企业创新能力。

  一、企业创新政策供给与需求之间存在巨大“鸿沟”

  近年来,为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关于“建设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等要求,我国制定了包括财政直接投入或补贴、税收优惠扶持、知识产权保护、技术管理要素参与分配、科技奖励、政府采购等多项措施,大大加快了企业创新步伐。但总体而言,我国企业创新政策是建立在“跟跑”和“赶超”阶段的制度安排,以鼓励技术跟踪模仿、设备引进的数量扩张和规模扩张为主,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现阶段我国“并跑”“领跑”阶段企业对原始创新、竞争前技术的需求。

  (一)科研方向与市场需求脱钩,科研成果无法转化为有效的市场供给

  当前我国大部分科研项目在立项阶段没有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缺乏问题导向和市场意识,企业创新政策目标与任务设定等仍以政府为主,企业在研发方向和技术路线图中缺乏自主权,导致科研成果与市场需求脱钩,很多科技成果被“束之高阁”,无法转化为有效的市场供给。

  (二)政策手段单一且多为“大水漫灌”或“锦上添花”,效果差强人意或“心猿意马”

  当前,我国对企业创新的财政扶持资金大多属于事后补贴,且数额较小,对大部分企业而言只是杯水车薪,更多的是一种激励和鼓励的象征作用。同时由于政府政策宣传力度不够,企业不知情,加上申请手续繁琐,审批时间长,政策效果差强人意。

  (三)政策执行偏离初心,导致扶持对象脱靶

  以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基金为例,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导致后者难以识别项目优劣,出于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的考虑,商业金融机构往往倾向于支持前景明确、风险较低的项目,使得许多有发展前景的企业因缺乏临门一脚的资金支持而不幸夭折。

  二、创新还没有成为企业生存和发展的第一需求

  当前我国经济建设已由高速增长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对科技创新的诉求越来越迫切。然而数据显示,我国大中型企业中设有研发机构的占70%左右,但有研发活动的却不足20%,一些地方规模以上企业中有研发活动的甚至不足10%。究其原因,创新还没有成为企业生存和发展的第一需求。

  (一)要素价格改革滞后,传统发展“红利”尚存

  当前部分生产要素和重要资源价格不能反映和体现成本及稀缺性,企业依靠增加要素投入获得规模收益的粗放发展模式尚未走到尽头。尤其是对于央企和国企特别是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大型国企而言,由于缺乏足够的替代性竞争压力,企业普遍感受不到强烈的生存压力和发展压力,市场支配地位足以保证其获得丰厚的资本回报,创新意愿不强。

  (二)“过度”依赖和曲解政策,滋生了企业的“软骨病”

  一方面,部分企业依靠政策红利轻松“躺赢”,导致企业创新缺乏动力。以中兴通讯为例,2008年至2017年,其累计获得政府补贴和退税218亿元,而同一期间其净利润仅有160亿元,巨额的财政补贴使得企业缺乏创新的内驱力,至今未研发出小小的芯片,缺乏核心竞争力。另一方面,部分政策遭到企业曲解、滥用,政策效果大打折扣。如,为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国家部委曾出台补贴政策予以大力支持。但根据审计署审计报告,抽查发现一些汽车产销企业采用自产自购、供应电池回购整车等手段获取政府补贴16.72亿元,多家车企榜上有名。

  (三)知识产权保护不到位,价值实现难以弥补成本和风险

  当前在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普遍采用的是填平原则,企业维权取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效果差,创新成果得不到有效保护,极大挫伤了企业创新的主动性。调查显示,当前我国一个专利受到侵权的平均赔偿额度大约为10万,与美国动辄几百万、数亿甚至数十亿美元的惩罚力度相比,远没有达到震慑力作用。

  (四)经济结构失衡,创新要素脱实向虚

  当前我国实体经济增长乏力,企业的逐利性导致更多资本脱实向虚,投向盈利水平更高的房地产和金融领域,抑制了企业的创新动力。一项对国资委监管的101家央企主营业务的统计显示,有近一半把金融投资或服务列入业务板块。人民日报刊文梳理A股科技类上市公司发现,2018年涉足房地产投资的科技上市公司多达275家,相比5年前的134家,足足增加了一倍。

  三、新时期我国企业创新政策的着力点和发力点

  随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革命的深入推进,我国步入创新驱动的后工业化时期以及国际政治经济环境的风云变化,新时期我国企业创新必须大力发展“硬科技”,加快企业创新转型,从模仿跟随到引领,从引进模仿升级至集成、原创和整合,从以“需求引致的科技创新路径”为主,补弱增强,向“以基础研究和核心技术供给路径为主,以需求引致的路径为辅的新型双引擎整合式创新”转型。

  (一)坚持竞争中性和所有制中性,突出企业创新政策的普惠性和公平性

  一是坚持政企分开,逐步取消国有企业行政级别。建立市场化导向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去行政化”。二是坚持淡化所有制属性,消除行业垄断。以法律的形式赋予国企、外企和私企等不同企业平等的“国民待遇”,切实放宽民营资本和外商投资准入门槛,实现公平竞争。三是完善要素市场,加快要素价格体制改革,让要素价格充分反映稀缺程度和市场价值。

  (二)建立健全基础研究支撑体系,引导企业加强竞争前技术研发

  一是加强基础研究的前瞻部署,强化企业在基础研究中的地位。探索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类项目形成机制,加强创新领先型企业与前沿科学对接,鼓励企业牵头建设与运营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与平台,探索政企合作设立联合基金或科技计划等。二是加强财政对基础研究的长期稳定支持,降低企业基础研究成本和风险。优化科技创新持续投入机制,提高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投入比重。建立和完善科技创新“税式支出”制度,对企业进行基础研究的投入加倍税收减免等方式给予鼓励和激励。三是充分考虑WTO原则与国际经验做法,规范支持企业科技创新的财政资金投入方式。加大对企业竞争前技术的支持,避免专项性,增加基金式支持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等市场方式。

  (三)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应用,提升企业创新内驱力

  一是继续推进知识产权司法体制改革。积极推进知识产权法院建设,引入惩罚性赔偿措施,提高侵权成本,对反复侵权、恶意侵权等行为实行惩罚性赔偿。同时建立企业“黑名单”制度,限制或禁止其参与市场经营活动。二是加强创业创新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原始创新、二次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三是构建以提升知识产权质量和转化绩效为目标的评价机制,促进知识价值实现。鼓励高校、科研机构与企业合作,促进产学研合作,激发协同创新能力和创新活力,提升知识产权的价值实现。

  (四)推动多种形式开放创新,提高创新的效率和质量

  一是鼓励企业搭建开放式创新平台,促进创新资源在企业和相关组织之间的快速流动和共享。鼓励大企业通过战略合作、并购、战略投资以孵化器等多种形式向中小企业开放创新研发等资源,充分发挥不同类型企业在创新中的“比较优势”。同时,将创新延伸到企业价值链的上下游,实现企业与价值链各环节合作方的协同创新。二是掌握和运用国际规则,提升企业有效利用和整合全球创新资源的能力。根据不同国家的情况,实行合作创新与技术转移相结合,“引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建立国际技术合作的长效机制,有效利用国际科技资源和市场,提高创新效率。

  (五)完善政策制定与落实的评价和调整机制,提高政策扶持的精准性

  一是明晰不同行业、不同发展阶段企业的特点,灵活运用税收优惠、绩效奖励、政府补贴、加计抵扣、消费贷款等“组合拳”,提升政策效果。二是建立市场导向的创新路线,建立高层次、常态化的企业技术创新对话、咨询制度,完善企业政策需求表达和反馈通道,吸收更多企业参与研究制定国家技术创新规划、计划、政策和标准,提高相关专家咨询组中产业专家和企业家的比重。三是建立健全政府科技创新项目的第三方评估机制,解决部分评审机构和专家舞弊、失职问题,增强政府科研项目评审、验收等环节的客观性、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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