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创科技型企业需要政府更精准的扶持

日期:2018-04-16        来源:《科技中国》2018年第四期p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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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程如烟(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

  近年来,初创科技型企业因其创新性和高成长性而成为初创企业中最值得关注的对象。本文分析了初创科技型企业对经济社会的贡献、特点及其面临的挑战。研究发现:与一般的初创企业相比,初创科技型企业的产品和服务更具创新性,市场竞争力更大,创造了更多高质量的就业岗位。然而,由于其研发投入大、所需资金多,在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其生存状况不容乐观,美国初创科技型企业的五年生存率比初创企业的平均生存率低6个百分点。因此,本文提出了政府精准扶持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建议,如进行税收改革减轻其研发成本负担、面向创新开展规制监管改革、强化STEM技能、加强技术转移等。

  作为产业体系的生力军,初创企业对于提升经济活力、塑造未来竞争力有重要作用。在初创企业中,初创科技型企业因其创新性和高成长性对经济社会的贡献更大。然而,由于其研发投入大、所需资金高等特点,在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其生存情况不容乐观。为此,政府需要针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精准施策,以促进其更好更快地成长。

  一、初创科技型企业对经济社会的贡献更大

  经合组织(OECD)将研发强度高的行业定义为科技型行业;美国劳工统计局(BLS)将科技型企业定义为:企业的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STEM)员工的比例是全国平均水平的两倍以上;美国信息技术与创新基金会(ITIF)综合经合组织、美国劳工统计局等的定义,将科技型行业界定为6个制造业和4个服务业,6个制造业包括制药、医疗器械、计算机和电子、半导体组件、半导体器械、航空部件和产品,4个服务业包括数据处理、计算机系统和设计、软件出版和科学研发。我们将这10个行业的初创企业定义为初创科技型企业。

  相较一般性的初创企业,初创科技型企业对经济社会的贡献更大。初创科技型企业创造的就业岗位比其他初创企业更多,且这些岗位不容易被淘汰、薪水很高;初创科技型企业乐于投资研发,创造新产品,实施更好的生产流程,其产品更具创新性;同时,初创科技型企业一般面向的是国际市场。

  初创科技型企业通过大量研发投资,发展技术创新,推出先进产品与服务,成为各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竞争力提升的强有力推动力。美国信息技术与创新基金会(ITIF)的研究表明,过去十年(2007—2016年),美国科技型行业的企业数量尽管仅占所有行业企业总数的3.8%,但却贡献了企业R&D投资的70.1%,提供了58.7%的R&D工作岗位,提供了全美出口总额的27.2%。

  过去十年,美国初创科技型企业快速发展,数量增加了47%,从2007年的11.6万增至2016年的17.1万;就业岗位增加了20%,从120万人增至150万人;技术型创业提供的就业岗位占技术型就业岗位的份额从31%增至33%;高于所有初创企业提供的就业岗位占所有就业岗位的份额(19%)。

  美国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蓬勃发展与美国风险投资的支持有很大关系。在美国所有初创企业中,只有0.44%得到风险投资的支持,而这一比例在初创科技型企业中却达到了11%。

  二、初创科技型企业需要政府更精准的扶持

  尽管初创科技型企业在就业和收入方面都有很高的增长潜力,但他们由于要进行大量的初始研发、原型开发和测试投资,在若干年之后才会实现收入,因此,他们一般会先经历数年的亏损。在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其失败率较一般的初创企业更高。1998—2016年,美国78%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存活了一年以上,41%存活时间超过了五年。然而,近年来,初创科技型企业的五年生存率正在缓慢下降,现在已经比初创企业的平均生存率低了6个百分点。

  初创科技型企业面临的挑战与一般性初创企业不同:其大量投资研发意味着在获得可持续收入之前必须找到自己的增长方式;其面向国际市场的定位意味着其必须应对全球性的重大竞争;其产品和服务的高技术特征要求其能够开发和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同时能够吸引和雇佣高技能的人才。

  三、政策建议

  为更好地促进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展,美国信息技术与创新基金会向美国政府提出了四个方面的建议:

  一是进行税收改革, 把简化抵免法1的抵免率提高到25%以上,以减轻初创科技型企业的研发成本负担;二是面向创新开展规制监管改革,在管理预算局下面设立创新政策办公室,评估现有主要规制对未来创新的影响,同时小企业管理局要对可能影响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联邦法规进行评估;三是强化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STEM)技能,未来五年给NSF投资3.25亿美元,用于奖励那些STEM毕业生所占比例明显增加的高校,同时,移民计划向STEM技能高的人员倾斜;四是加强技术转移,包括在联邦研究预算中预留一定比例用于技术商业化活动,在主要联邦研究部门中设立概念验证或者“酝酿阶段”计划,支持个人或者机构对其创意进行开发;同时,让NSF与国家标准技术院共同制定一套标准,让大学每年汇报其创业和商业化信息。

  注:1美国研发税收抵免主要采取三种计算方法,一是常规抵免法,即企业在纳税年度的有效研发投入超过研发投入基准值的部分,可以享受20%的税收抵免。该基准值的计算方法是:最近4年总收入的平均值乘以1984—1988年研发支出与总收入比率的平均值。这种方法适用于研发投入稳定增长且增长速度超过总收入的企业,而且创建时间不能晚于1984年。二是递增抵免法:以企业在纳税年度的有效研发投入与前4年企业总收入平均值的比值为基准,按照3个层次的比率享受税收优惠:如果该比值大于1%,但不超过1.5%,则企业享受3%的税收抵免;如果该比值大于1.5%,但不超过2%,则企业享受4%的税收抵免;如果该比值大于2%,则企业享受5%的税收抵免。这种方法适用于在研发方面有显著的投入,但由于没有纳税基准值,无法享受传统的税收激励政策;或者研发投入虽大,但增长速度低于总收入的增长速度的企业。三是简化抵免法:以企业前三年研发投入的平均值的50%为基准,企业在纳税年度研发的有效投入超过该基准的部分,享受12%的税收抵免。而对于新企业,直接享受6%的税收抵免。这种方法适用于新企业,企业有研发投入,就可选择此法享受税收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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